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11號債 權 人 萬泰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文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芳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LINE截圖〝 SHINLIANFA為債務人李芳賓〞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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