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97號
KSDV,113,司促,69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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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賴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榮龔于玲陳彥穎、陳㳖寧(原名:
陳怡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請求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
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又所提借款契約
書其中5件記載債權人為賴麗玲林佰淙二人,另借款期限
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109年11月4日止之借款契約書債權
人欄原記載賴麗玲部分以橫線劃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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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