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0號
KSDV,113,司促,168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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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施羽柔(原名:施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施羽柔(原名:施佳君)於民國88年06月08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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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