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筱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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