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60號
KSDV,113,司促,136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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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汶姍於民國111年0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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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