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致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
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216,1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
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
.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388,7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書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156元 莊致遠 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388718元 莊致遠 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156元 莊致遠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88718元 莊致遠 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