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88號
KSDV,112,訴,98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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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詹清惠
被 告 洪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各分得二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分稱系爭 土地、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1/2。兩造就 系爭房地無分管協議且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依法訴 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 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按兩造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伊目前居住於系爭房地内,並無其他地方可居住 ,若原告要求變價分割伊就沒有地方住了。伊希望以新臺幣 (下同)65萬元向原告購買原告之1/2持分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分割共有物乃為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土地之融通及增 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 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觀 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明。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 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5月18日 雄院國111司執水字第62318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謄 本、建物平面圖、系爭房地使用現況外觀照片等件在卷可憑 (見審訴卷第11至17頁、第39至45頁),核與本院調取之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件(見審訴卷第21至 25頁)相符,並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2年11月2日 高市稽大寮房字第1129113248號函暨稅籍紀錄(見本院卷第 43至48頁)附卷可憑,應可信為真實,被告泛稱系爭房屋仍 為伊所有,伊有繳納稅款云云,無足可採。又系爭房地依其 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亦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 情形,兩造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 見審訴卷第13頁、本院卷第56頁),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 裁判分割共有之系爭房地,自無不合。




 ㈡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而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 形成訴訟。因形成判決乃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創設、變更或 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之訴訟,故法院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固 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然應斟酌具體情形如各共有人之利 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價值、經濟效用、並當 事人之意見等,本於公平經濟原則,依民法第824條為適當 之分配;又分割方法以原物分配為原則,惟於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4條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房屋為三層建物, 有系爭房屋契稅申報書及現況外觀照片可參,且被告自承居 住在系爭房屋內僅前後門各一出入口(見本院卷第25頁), 可見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於構造及使用上均為單一建物,若 為數共有人進行原物分割,分割後之各部分將無獨立對外出 入口,且室內既有之管線、電路、排水系統等配置,勢必難 以滿足分割後各別住戶之使用,而無法分割區分為數部分, 系爭土地則屬系爭房屋所座落之基地更無法細分,又如若採 用變價分割方式,可使系爭房地日後同歸一人所有而為完整 之利用,且被告就系爭房地若有保有系爭不動產之迫切需要 ,亦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購買權。是以,本院斟 酌系爭房地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 切情形,認為系爭房地之分割,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考量系爭房地現狀、經濟效益與共有人之利 益,爰定分割方法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 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 分割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 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 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房地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故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二分之 一之比例負擔,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高雄市 大寮區 義仁 63-1 63.01 詹清惠1/2 洪月娥1/2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51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層樓房 1層:76.85 2層:63.45 3層:63.45 合計:203.75 詹清惠1/2 洪月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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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