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74號
KSDV,112,補,157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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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魏忠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明廷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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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