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466號
KSDV,94,聲,1466,200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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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 第122 號判決確定,其第1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 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訴訟事件 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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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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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一審裁判費 │15,355元 │
│  │(案號:94年度訴字第12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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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5,355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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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