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7號
KSDV,112,補,1157,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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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蔡美津
被 告 警安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訴以其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
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委託被告協助調查原告配偶外遇
乙事,嗣被告表示已掌握到原告配偶與其他女子同居照片等
證據,並遊說原告支付2,000,000元追加其他委託抓姦風險
管理專案,原告遂於112年5月4日與被告簽立委任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並支付被告2,000,000元,後原告向被告
表示停止抓姦行動,並於112年8月10日向被告終止系爭契約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徵信調查所得之全部物品交付
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依
原告所支付之委託調查費用核定為210,0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依系爭契約所支付之2,000,000元予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上開聲明間並無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2,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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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安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