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00號
KSDV,111,訴,900,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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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孫華鄉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薛漢鐘

薛坤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判決確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該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51-53頁 )。茲因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11日裁定再抗 告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120頁 ),是以本院審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 職權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法庭法 官 賴寶合

本裁定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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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