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7號
KSDM,113,聲,97,20240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附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附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附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 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 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如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 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 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 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 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本件為4月 以上,7月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 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 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 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分別經判處有 期徒刑2月、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 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 前揭說明,即不得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初某日某時許至同年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1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359號 111年1月26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359號 111年3月9日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11年10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23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0日24時許至翌(11)日2時間某時許,至同年月11日3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0年12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35號 112年4月1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35號 112年5月11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