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3號
KSDM,113,聲,163,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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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呂佳鴻


具 保 人 潘星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星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呂佳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潘星全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 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判決上訴駁 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判 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 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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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