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4號
KSDM,113,簡,14,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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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智翔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FZ-9625」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 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謝智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原有車牌遭監理機關 查扣,為免駕駛自小客車遭警方查緝,竟懸掛偽造之車牌而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 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 暨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FZ-9625」車牌2面,核屬被告所有 ,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658號
  被   告 謝智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智翔因交通違規致所有之AMN-6831號自用小客車車牌為監 理機關查扣而無法使用車輛,為使用該部自用小客車(下稱 本件自用小客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 民國112年8月中旬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購入偽造之號碼AF Z-9625號車牌2面(下稱本件偽造車牌)後,將本件偽造車 牌懸掛在本件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本件自用小客車行駛於 道路而行使。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袁惠蘭 因履次收到超速罰單發覺有異報警,經警於同年00月0日下 午12時5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36巷口,當場查獲 ,並扣得本件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袁惠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智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袁惠蘭警詢指證情節大致相符,復 有扣案本件偽造車牌2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蒐 證照片5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交字第VP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違規影像擷取畫面1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相字第BBJ307964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違規影像擷取畫面1份、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B20C2008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智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扣案本件偽造車牌2面,係犯罪所用工具且 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游淑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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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