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18號
KSDM,112,附民,141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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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
附民原告 張灼
被 告 薛孟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8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8號),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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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