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彗菱
方世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6
37號、112年度偵字第4635號、第8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温彗菱、方世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温彗菱、方世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