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19號
KSDM,112,訴,719,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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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良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家良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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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