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民
馬子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266
號、111年度偵字第2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子民、馬子晨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2人於審判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 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蘇育興被訴部分,則由本 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