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忠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忠永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民國 113年1月19日上午到院陳述意見。審核受刑人之犯罪手段、 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工作、教育、家庭等一切狀況(詳原 確定判決書及戶籍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宣 告 刑 1 本院112年度 金簡上字76號 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本院112年度 簡上字234號 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