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313號
KSDM,112,簡,431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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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芳慶


梁景琳


洪進生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陳愛策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芳慶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景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進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愛策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貳顆、新臺幣叁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案物照片」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洪芳慶梁景琳洪進生陳愛策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另被告陳愛策係民國00年0月生, 於本案行為時已滿80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 物,助長賭博風氣發展,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 其等賭博之方式(天九牌)、賭注之大小(新臺幣【下同】



50元)及賭局之規模,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兼衡被告4 人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 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洪芳慶梁景琳洪進生前均有賭博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陳愛策有 因其他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扣案之賭資現金3,100元,係自賭桌上扣得,核屬賭檯之財 物,另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2顆,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亦據被告4人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506號
  被   告 洪芳慶 (年籍資料詳巻)

        梁景琳 (年籍資料詳巻)

        洪進生 (年籍資料詳巻)

        陳愛策 (年籍資料詳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芳慶梁景琳洪進生陳愛策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8月12日15時5分前某不詳時起,在屬於公共場所 之高雄市小港區宏林街、宏裕街公園內,以天九紙牌為賭具 而賭博財物,其賭法為:由1人擔任莊家、其他人為閒家, 每家各發4張天九牌,4張天九牌分前後兩組牌,與莊家比大 小決定輸贏,兩組均贏則者勝,每注新臺幣(下同)50元, 以此射倖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5時5分許在上址為警當 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骰子2粒及賭資3,100元,始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芳慶梁景琳洪進生陳愛策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洪芳慶梁景琳洪進生陳愛策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至扣案之賭具天 九牌1副、骰子2粒及賭資3,100元,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 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供陳在卷,請依同法第266條第4 項,宣告沒收之。請審酌被告等人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 悟,請鈞院審酌上情,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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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