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大鈞
嚴國才
林志中
林世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大鈞、被告嚴國才、被告林志中、被告林世華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顏大鈞、被 告嚴國才、被告林志中、被告林世華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