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202號
KSDM,112,審交訴,202,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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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龍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龍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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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