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22號
KSDM,112,單禁沒,52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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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嵐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貳點壹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嵐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 ,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6包, 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 為0.497公克、0.504公克、0.532公克、0.523公克、0.042 公克、0.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3月27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774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 11至1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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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