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趙維珍
訴訟代理人 戴羽晨律師
林君達律師
上 訴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2年2月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甲○○前任職於上訴人裕昌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退休。然因裕昌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未補償未休假薪資, 並不當扣款,致甲○○薪資降低而影響退休金,前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計算後裕昌公司尚積欠各 類款項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爰分別依如附表所 示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甲○○之 判決等情。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新臺幣 (下同)1,312,143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 ○○152,818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甲○○ 部分;裕昌公司應再給付1,159,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駁回裕昌公司之上訴。
二、裕昌公司則以:裕昌公司無甲○○所稱未付加班費及未補償未 休假薪資、不當扣款情事,對甲○○所提各項主張分別以如附 表所示內容置辯。並於本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裕昌公 司部分;上開廢棄部分,駁回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甲○○ 之上訴。
三、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
㈠甲○○退休前為裕昌公司所屬業務人員。
㈡105年度所召開之勞資會議(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下稱系 爭會議),系爭會議紀錄具拘束兩造之效力。
㈢如甲○○之請求為有理由,則可請求之遲延利息自111年11月10 日起算。
㈣甲○○特休未休之日期分別為106年9月15、21、27日、11月5、 11日、12月2、5日,共7日;107年12月7至10、13至15、17 、21、23、24日,共11日。
㈤甲○○105年度日薪為1,060元,106年度日薪為927元,107年度 日薪為1千元,108年度日薪為987元,109年度日薪為867元 。
㈥如甲○○主張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未保全險扣款為有理由 者,金額合計為47,000元。
㈦如甲○○主張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市調獎懲為有理由者, 金額合計為8,600元。
㈧如甲○○主張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主管代墊為有理由者, 金額合計為29,768元。
㈨如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大家一起來扣款為有理 由者,金額為25,660元。
㈩如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購車贈品扣款為有理由 者,金額為62,000元。
如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刷卡手續費為有理由者 ,金額為61,050元。
如甲○○主張為打擊報復甲○○之不當扣款(109年9至12月激勵 金未發)為有理由者,金額為42,000元。 如甲○○主張凱興保險獎金應計入其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有 理由者,則其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95,360元(甲○○上訴 理由狀附表1,本院卷頁115)。
甲○○退休金計算基數為18個月,已受領退休金金額為939,906 元。
四、爭點:
㈠甲○○特休未休日期:106年12月4日、107年12月22日? ㈡甲○○主張其106、107年度特休未休工資,裕昌公司應給付若 干元?
㈢甲○○主張其短少105至109年每年休假9天之工資,裕昌公司應 給付若干元?
㈣甲○○主張其短少106至109年國定假日每年8天之工資,裕昌公 司應給付若干元?
㈤甲○○主張其值晚班加班費,105年29天、106年51天、107年66 天、108年58天、109年16天,裕昌公司應給付若干元?
㈥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未保全險扣款金額47,00 0元,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㈦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市調獎懲金額8,600元, 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㈧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主管代墊金額29,768元 ,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㈨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紅利抵扣金額,裕昌公 司是否應給付之?
㈩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大家一起來扣款金額25,66 0元,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購車贈品扣款金額62,000 元,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刷卡手續費金額61,050元 ,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甲○○主張為打擊報復甲○○之不當扣款(109年9至12月激勵金 未發)42,000元,裕昌公司是否應給付之? 凱興保險獎金是否應計入甲○○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五、本院判斷:
㈠甲○○主張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日期已請特別休假,但應裕昌公 司要求於各該日期至裕昌公司上班云云,為裕昌公司否認要 求其到班。兩造雖仍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 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甲○○於如 附表編號1所示已請特別休假之日期(含106年12月4日、107 年12月22日)曾至裕昌公司,但無法舉證其到班係因裕昌公 司要求,是故甲○○主張裕昌公司應發給其106、107年度特別 休假未休之工資云云,為無足採。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 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 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至甲 ○○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命裕昌公司提出其書面請 假單云云(本院卷頁335),而其特別休假未休如附表編號1 所示日期,既已為其有利之認定如上述,則其此部分聲請已 無再調查之必要。
㈡甲○○主張裕昌公司要求其應於每日上午8點30分上班,每週工 時非37.5小時,故裕昌公司短少發給其105至109年每年休假 9天之工資云云,為裕昌公司否認。兩造固仍於本院互有攻 防,惟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同,而原判 決已詳為論述:依系爭會議紀錄「業務人員:每日工時7小 時(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值晚班者 :上午09:00~12;00;下午休息,夜間17:30~21:30), 週五夜訪作業+2.5小時,一週正常工時合計37.5小時。」「
註:每週上班37.5hr,比勞基法一週工時40hr之規定,少 上班2.5hr(40-37.5),一年少上2.5hr×52週=130hr,130 hr/7.5=少上班17天,依以下二項補回17天之工時---補一: 週休二日,每月均計4週故給予8天排休假,一年僅計48週( 12×4),少計4週(52-48) ,故抵減了8天(4×2)。年初或 年底遇週六或週日則再加一天假,故抵減了9天。補二:國 定假日12天,僅保留農曆春節假期4天(除夕、年初一、年 初二、年初三),故抵減了8天假日如下→1/1元旦、2/28和 平紀念日、4/4兒童節、4/5清明節、5 /1勞動節、農曆5/5 端午節、農曆8/15中秋節、10/10國慶日 。」(原審卷一頁 273至274)而系爭會議紀錄具拘束兩造之效力,為兩造所不 爭執,已如前述;證人乙○○未實際管理業務員上下班時間, 證人丙○○非甲○○所屬營業所主管,其等證述核與系爭會議紀 錄相左,尚難採為有利甲○○之認定;觀諸甲○○所提打卡紀錄 ,其多有逾8點30分始打卡( 原審卷二頁309、327),且甲 ○○亦稱無法舉證其因逾8點30分打卡遭扣款之事(原審卷三 頁341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頁)。是故甲○○此部 分主張,裕昌公司應給付105至109年每年休假9天之工資云 云,並無可採。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 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 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㈢甲○○主張裕昌公司短少發給其106至109年國定假日每年8天之 工資云云,為裕昌公司否認。兩造仍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 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 :甲○○主張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國定假日,依系爭會議紀錄 ,甲○○於其主張各該國定假日出勤,係為抵減平日每週短少 工時,裕昌公司無庸再給付此部分工資。本院審酌兩造就此 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
㈣甲○○主張平日下午有休息時間,但其仍需到公司,主管亦監 控其跑客戶之狀況,故其值晚班應推定為延長工時,裕昌公 司應非給加班費,105年29天、106年51天、107年66天、108 年58天、109年16天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雖仍於 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 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審酌甲○○不爭執之值勤管理準則 第2條規定:「晚班人員下午12:00~17:30為休息時間,不 須到勤。」及未實際管理業務員上下班時間之證人乙○○證述 、非甲○○所屬營業所主管之證人丙○○證詞,甲○○所指下午時 間,實屬業務員之自由時間,衡諸汽車銷售業務員與一般上
班族不同,多需配合客戶時間辦理各項包括車輛保險、維修 、保養等事宜,以利取得客戶信賴,進而創造更多銷售數額 以便取得各項獎金。是甲○○在下午休息時間既可自由出入裕 昌公司,且可自行排定行程,進入裕昌公司應為便於與客戶 聯繫以增加自身業績,難認係裕昌公司要求到勤。故甲○○主 張其於值晚班時,下午仍有上班,裕昌公司應給付延長工時 之工資云云,為無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 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 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至甲○○聲請調 查訊問證人盧三郎、張程傑,即無必要。
㈤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未保全險扣款金額47,00 0元,裕昌公司應給付之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固 仍於本院互有攻防,惟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 致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依甲○○提出「裕昌促銷通告 」第九點「保險投保規定」之3.:「新車全險:未保者,T3 2正常車獎金減計8,000元,其他車系,獎金減計2,000元」 (原審卷一頁87);據裕昌公司稱:上開未保全險扣款係由 車系獎金(又稱基本籌碼)中去扣除,而基本籌碼係指裕昌 公司會因不同車種給予不同之基本籌碼,使業務人員有空間 選擇推廣產品並從中賺取銷售奬金,如業務人員以定價出售 車輛且未折價予客戶,該基本籌碼即反映於業績獎金計算表 之車系獎金,其上記載金額即為正數;反之,如將車輛折價 銷售予客戶超過基本籌碼時,車系獎金上記載即為負數等情 ,為甲○○所不爭執(原審卷三頁486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筆錄第2頁)。是則業務員如為爭取業績,願自行以其應 得之獎金回饋予客戶,而以低於裕昌公司所定車價之價格出 售車輛,因此產生獎金減少之不利益,應由業務員自行負擔 ,應屬裕昌公司鼓勵其所屬業務員應以各種銷售技術銷售車 輛,不宜以低價達成銷售車輛目的,獲取此部分差額獎金( 即車系獎金),性質上應為恩惠性給與,而非工資之一部分 。甲○○復主張獎金為負值時以主管代墊或紅利折抵之名義支 付,係迴避倒扣底薪之禁止規定云云。惟審酌前揭促銷通告 內容(包括未保全險須扣款),保險雖非裕昌公司營業項目 ,惟現今相關產業常見互相拉抬業績而採策略聯盟,裕昌公 司既就車輛保險與其他業者結盟,從中獲利,自應對與之結 盟之業者負一定程度協力或協助;裕昌公司亦允許其所屬業 務員(包括甲○○在內)均可與所結盟之保險業者簽約並可獲 得招攬保險之獎金,如裕昌公司所屬業務員未招攬車輛全險 ,致與裕昌公司結盟之保險業者利潤降低,進而導致結盟破 裂,對裕昌公司自屬不利,為維繫策略聯盟,裕昌公司於屬
工作規則性質之從業人員薪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原審卷 三頁475,為甲○○所不爭其形式真正,原審卷三頁486之112 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及每月據以公告之「裕昌促 銷通告」中要求其所屬業務員應盡力招攬全車保險,並訂有 相關獎懲,當屬合理。是前揭促銷通告既經裕昌公司公告, 其內容核無明顯不公平之處,佐以甲○○亦同意獎金應秉持有 賞有罰之原則(原審卷三頁392之111年11月9日準備㈨狀第2 頁),足徵上揭未保全險扣款部分,已成為該促銷期間之工 作規則而為兩造間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具拘束兩造之效力。 此部分扣款既係自前述恩惠性給與扣除,並未有證據可證曾 扣至甲○○可領取之底薪,故甲○○請求裕昌公司應給付遭扣除 此部分之差額云云,為無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 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 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㈥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市調獎懲金額8,600元, 不合比例、獎懲不均,裕昌公司應給付之云云,為裕昌公司 所否認。兩造仍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 於原審所為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依前揭甲○○所提「 裕昌促銷通告」第十三點「SSI裕隆市調」定有市調未達90 分,捐贈(扣款 )3,000元+每少1分300元之規範( 原審卷 一頁88、95),而此促銷通告為工作規則,已成為兩造間勞 動契約之一部分而具拘束兩造之效力,已如前述;參以甲○○ 自承:市調獎懲屬於未達業績標準之不當扣款,且對於業績 未達標準之事實不予爭執(原審卷三頁346至347之111年10 月21日準備㈧狀第2至3頁),此部分既屬裕昌公司考核、獎 懲甲○○業績之範圍,在未有證據證明已扣及甲○○應領之底薪 ,應為有效。故甲○○此部分主張云云,難認有據。本院審酌 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 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 不再贅述。
㈦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主管代墊金額29,768元 ,裕昌公司應給付之等語,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雖仍於 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 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依甲○○主張(原審卷三頁481之1 11年12月28日準備狀第3頁)、其所提「裕昌促銷通告 」 第四點4.規定(原審卷一頁93),及證人丙○○證述(原審卷 三頁69至71),主管代墊扣款及紅利折抵扣款均係於裕昌公 司所屬業務員之當月獎金不足各項應扣款時,用於抵扣。如 業績獎金已呈現負數時,即由單位主管以「暫扣」方式補入 ,次月再從業務員之業績獎金回補,即於次月再由業務員之
獎金予以扣還,此即主管代墊扣款。是以,既係於業務員「 當月」獎金不足扣款時,先予預扣,再由「次月」獎金扣還 ,即實係裕昌公司「預扣」獎金,鑑於獎金既係獎勵性質, 並非懲罰,因此如各該月獎金經加減後呈現負數,該月獎金 金額應僅為0元,不應再由次月可得之獎金予以扣除,以免 失去其獎勵之性質而淪為不當處罰。是甲○○此部分請求金額 29,768元,裕昌公司既不爭執金額,已如前述,故甲○○此部 分主張請求裕昌公司給付相當於遭預扣之獎金29,768元,為 有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 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至裕昌公司所辯此部分非預扣 獎金云云,無可採據。
㈧甲○○主張其未達業績標準不當扣款之紅利抵扣金額,裕昌公 司應給付之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固仍於本院互有 攻防,惟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同,而原 判決已詳為論述:甲○○所提前揭通告既經裕昌公司公告而為 拘束兩造勞動契約之工作規則,已如前述,依證人丙○○證述 :不當扣款紅利折抵因公司有獎金的上限,比如獎金上限是 4萬元,而這個月業績非常好,加上週邊獎金,可以領到8萬 元,因為上限為4萬元,所以另外4萬元就存起來,假如下個 月業績不好,是從紅利這邊補到變正的等語(原審卷三頁70 )。足徵紅利實係由甲○○所可領取之各類獎金轉化而來,仍 屬恩惠性給與之性質,顯非勞務對價性之工資;復未扣及甲 ○○應領之底薪,僅扣及由獎金轉換而成紅利之恩惠性給與。 又甲○○前於各該月受領薪資時已簽收各項扣款明細而未有爭 執數字之事(原審卷三頁487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3頁),殊乏請求裕昌公司返還之可言。況參以證人丙○○ 證述:紅利是業務自己的錢,離職時紅利也會發掉等語(原 審卷三頁70至71),而裕昌公司於甲○○離職時亦已結清甲○○ 可領取之紅利,並發放予甲○○,有業績獎金計算表及薪資單 可憑(原審卷三頁448至449)。甲○○既未為其他舉證,其此 部分主張,核無所憑。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 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 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㈨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大家一起來扣款金額25,66 0元,裕昌公司應給付之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仍 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相同 ,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依甲○○主張,此部分係指各銷售人 員於每銷售1輛「領牌車」,可自其他未銷售領牌車之銷售 人員獲得300元獎金等情。此既係裕昌公司所屬業務員間以
相互競爭關係提升領牌車之銷售量,進而賺取獎金,而裕昌 公司僅居中協助為各銷售人員代收代付程序,並未剋扣分毫 工資。況甲○○雖有提供部分工資作為其他銷售人員之獎金, 但其亦有自他銷售人員領取獎金,端視甲○○當月自身銷售能 力與積極度。是在甲○○於各月領取薪資時當已知悉有此競賽 獎懲,倘其爭執該數額或競賽內容等,應會立即反應,然其 並未爭執,且有實際領取獎金,詎於相隔數年後指摘裕昌公 司不當剋扣薪資,不無違反誠信原則,其請求難認有據。本 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 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 用之,不再贅述。
㈩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購車贈品扣款金額62,000 元,裕昌公司應給付之等語,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雖仍 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 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裕昌公司雖辯稱:已於促銷公 告載明購車贈品係由業務員之車系獎金中扣除,並提出促銷 活動通報為憑。惟依證人丙○○證稱:購車贈品是有促銷活動 ,實際上贈品是裕隆公司要送給客戶的,正常講是不用錢, 但公司會轉嫁到業務身上,公司會補,但不會補到足額等語 (原審卷三頁66至67)。贈品既係裕隆公司提供,且裕昌公 司是否提供購車客戶購車贈品,本屬裕昌公司可自行決定, 竟轉嫁予甲○○負擔,並扣減甲○○可領取之獎金(原審卷三頁 449),縱上開促銷公告業經裕昌公司公告,可視為工作規 則,然此部分之約定,客觀上難認符合公平及誠信原則,應 屬無效,裕昌公司不能由甲○○依工作規則可領得之獎金中予 以扣除。裕昌公司不爭執如甲○○請求有理由,金額為62,000 元(原審卷三頁304、361),故甲○○此部分主張,核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 ,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 茲引用之,不再贅述。至裕昌公司所辯:此部分約定無違反 公平、誠信原則云云,為不可採。
甲○○主張轉嫁營運成本不當扣款之刷卡手續費金額61,050元 ,裕昌公司應給付之等語,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固仍於 本院互有攻防,惟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 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裕昌公司雖抗辯:為免影響營運 ,業務員如無法遊說客戶以分期或現金方式購車,應負擔此 部分費用,且已於促銷公告載明刷卡手續費由業務員自行負 責,並由銷售獎金中扣除云云,有上開促銷公告為憑(原審 卷一頁97)。惟刷卡手續費,實係裕昌公司與收單銀行約定 刷卡時應支付之費用,如裕昌公司同意購車客戶可以刷卡方
式支付定金或其他款項,本應為裕昌公司應自行吸收之費用 ,裕昌公司以工作規則公告方式,轉嫁由甲○○負擔,應屬不 合公平及誠信原則之要求,無效,裕昌公司不能因此扣除甲 ○○依工作規則可領得之銷售獎金。而裕昌公司不爭執如甲○○ 請求有理由,可得請求之金數額為61,050元(原審卷三頁30 4、361),故甲○○此部分主張,為有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就 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 述。至裕昌公司此部分所辯約定並無不合公平及誠信原則云 云,要無可採。
甲○○主張為打擊報復其之不當扣款(109年9至12月激勵金未 發)42,000元,裕昌公司應給付之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 。兩造仍於本院互有攻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 所為相同,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據證人丙○○證述:激勵獎 金是業務只要賣1台車,會給3千元,性質是三節紅包,也就 是除了賣車獎金外,再給激勵獎金,而分成三節,是希望員 工可以待久一點,而這筆激勵獎金是裕隆公司要給等語(原 審卷三頁72至73)。足徵激勵獎金係由裕隆公司給付,而非 裕昌公司,且應屬恩惠性給與,並作為三節紅包。是甲○○於 離職後,因無法再領取三節紅包,裕昌公司辯以僅係代收代 付,並無支付此部分激勵獎金義務,拒絕給付等語,應非無 據。是故甲○○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 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 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甲○○主張:凱興保險之佣金、獎金是否應計入其退休前6個月 平均薪資云云,為裕昌公司所否認。兩造雖仍於本院互有攻 防,然經核各該攻防與其等各於原審所為大致相同,而原判 決已詳為論述:甲○○與訴外人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興保代)簽訂承攬契約,有承攬契約書可憑(原審 卷三頁383至388),則裕昌公司所辯此部分佣金、獎金係基 於其與凱興保代間所簽訂業務推廣辦法服務合約,代為協助 凱興保代發放佣金及獎金予業務員等情,即屬可採,不能僅 以裕昌公司代為發放佣金、獎金,即認係裕昌公司所應為之 給付。故甲○○此部分主張,其請求對象應為凱興保代,而與 裕昌公司無關。本院審酌兩造就此爭點所為攻防方法之意見 及法律上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 項前段規定,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六、綜上所述,甲○○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裕昌公 司應給付152,818元(計算式:29,768+62,000+61,050=152, 818),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原審卷三頁485之112年1月1
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判命裕昌公司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如 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該部分准、免為假執行,並無不合。 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各該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抗辯等攻擊防禦方法及卷附其他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咸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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