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振堂
周伯彥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6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9號、111年
度偵字第19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 不足認定被告甲○○、己○○有過失加工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 質及過失傷害之犯行而諭知無罪之結論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除就上訴意旨指摘部分予以補充如後述外,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因食物中毒案件,具有事後發病及取得原來檢體困難之特性 ,故各國皆依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原理認定之。如1件食品 中毒案件,有患者2人以上攝食相同食物,經合格醫師診斷 結果發生相似症狀,且潛伏期相近,各有關檢體檢出相同之 食品中毒原因菌者,因此即可確定此疑似食物中毒案件與供 應者之食物有因果關係(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公元2000年5月 最新定義,1件食物中毒件,祇要患者2人具有依上述流行病 學因果關係之原理,即可確定該食物中毒案件)。又人體如 遭受致病菌感染,亦會因致病菌種之不同及人體之差異、身 體之狀況、攝食不同菜餚、不同份量,有人會發病,亦有人 不會發病,會發病者其潛伏期亦有長短差異。
㈡本案東港高中之師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中午食用午膳後, 陸續出現原審附表所示之病症(有嘔吐、腹瀉、噁心、腹痛 等),經採部分發病學生之糞便檢體,一位除外,其餘均檢
出諾羅病毒,故可認此情確為諾羅病毒群聚感染所致,此為 原審所審認,而本案經屏東縣衛生局訪查結果,發病學生教 室在承曦3、4、5樓及德馨樓全樓,該樓層均由被告2人所經 營之鮮大師供餐,另家天青合公司供餐均未有發病情形。再 者,根據專家證人壬○○的東港高中調查報告指出,病例分布 在承曦樓3、4、5樓及德馨樓全樓,且二人以上食用相同的 食物發生相似的症狀,可以判定是一起食品中毒事件,而諾 羅病毒為本次食品中毒事件之病因物質,葷食菜色判定橘子 為原因食品;素食菜色,白木耳甜湯判定為原因食品,此符 合證人吳俞霈證稱其班上學生只吃水果也拉肚子,有學生反 應甜湯味道怪怪的等語,而鮮大師雖同日有供應屏東縣佳佐 、南州等多間國中小午膳均未發現有感染諾羅病毒之情形, 且本件送餐的人員、留存之食物及餐具均未檢出病毒,然鮮 大師對前開學校的調配菜色、包裝、運送、貯存的過程並不 相同,任何一環節都有使食物感染病毒的機會,因此其他學 校當天食用鮮大師團膳的學生無感染諾羅病毒,不表示東港 高中之鮮大師的團膳是無諾羅病毒感染的,且諾羅病毒只要 少量就會致病,剛好做東港高中部分團膳有污染到病毒,不 代表鮮大師之其他團膳都會污染到病毒。
㈢再者,衛生局是事發的隔日再去鮮大師中央廚房採樣,餐具 已經清洗完畢,當然無法採取任何病原體,此外,東港高中 雖保留有當日食物之檢體,但是事先留好,而非學生吃剩下 的食物,無法正確的呈現鮮大師提供的膳食是衛生無病毒的 ,且諾羅病毒無法在熟食及環境檢驗,只能驗水及糞便,因 此,鮮大師的東港高中膳食未驗得諾羅病毒,無法以此作為 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況且,專家證人壬○○有指出:諾羅病 毒的感染途徑,一個是共同感染也就是吃喝;一個是接觸傳 染,只有吃同一來源才會同時一起發病,接觸傳染不會大量 快速發病。因此綜上所述,本件事件應是東港高中學生食用 染有諾羅病毒之鮮大師膳食所致。
㈣關於鮮大師廚工採檢流程係由鮮大師自行採樣,並非衛生局 強制採樣,此有屏東縣供應營養午餐廚房設施衛生自行檢查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採檢的過程,並未公開、透明,故尚難 以鮮大師之3位廚工未採得任何病毒檢體,即遽認鮮大師之 午膳是衛生無毒的。
㈤被告2人稱鮮大師亦同日提供屏東縣內佳佐國小、崁頂國小、 仁和國小、南州國小、鹽埔國中、烏龍國小、東新國中等午 膳,該國中小師生並未出現諾羅病毒感染情形,然前開學校 都是由鮮大師的廚工前往各國中小的廚房料理午膳,而除崁 頂國小之郭娶弟與鮮大師中央廚房之廚工有重複,每間學校
料理的廚工都不相同,此屏東縣衛生局提供之鮮大師食品有 限公司110年3月11日派員駐校烹飪營養午餐之廚工名單附卷 可參,是鮮大師對前開學校的調配菜色、包裝、烹煮人員及 過程並不相同,任何一環節都有使食物感染病毒的機會,因 此其他學校當天食用鮮大師團膳的學生無感染諾羅病毒,不 表示東港高中之鮮大師的團膳是無諾羅病毒感染的。又營養 午餐備餐過程時間短,且同時進行,不可能一個人跑二個地 方,因此廚工郭娶弟不可能於案發當日同時出現在崁頂國小 及鮮大師中央廚房,則廚工郭娶弟於案發當日是否有在鮮大 師之中央廚房準備東港高中之午膳,令人存疑。 ㈥諾羅病毒的傳染力及散播力非常快速廣泛,可能因接觸到患 者排泄物或嘔吐物等經人感染,或藉由食入被污染的水或食 品傳染至人(詳見食藥署109年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 。東港高中發病師生之教室集中在東港高中之承曦樓3、4、 5樓及德馨樓全樓,該樓層均由被告2人所經營之鮮大師供餐 ,另家天青合公司供餐在東港高中之承曦樓1、2樓及自強樓 均未有發病情形,有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112學年度教室 平面配置圖在卷可按。如果本件係人的接觸傳染,則傳染不 可能如此大量及快速,且東港高中之承曦樓1、2樓之學生應 會傳染而發病,然東港高中之承曦樓1、2樓學生未有發病情 形,顯見本件係東港高中罹患諾羅病毒是食用鮮大師團膳所 致等詞。
三、經查:
㈠按刑法之過失犯,⑴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 意為成立要件,苟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結果之發 生,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難以過失論。而過失責任之有無, 端視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行為 人倘盡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結果發生是否即得避免,以為 判斷。⑵又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來源,不以法規明定者為限, 主要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其有 法規為據者,係因特定社會生活領域就對法益侵害具特殊危 險性之事項,相關之社會生活規則具有較高度的客觀性而得 以嚴格的因果律予以檢驗,復涉及高度社會生活風險,有權 機關始特以法規之形式盡可能予以規定,以控制風險於可容 許之範圍內,並不表示法規已窮盡列舉所有注意義務,如有 欠缺,亦不排除參照法規所列舉之注意義務,甚或以來自於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於具體事實關係 中形成或補充注意義務之內容。⑶準此,立法者藉由過失犯 之處罰,要求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善盡客觀注意義務,以 避免法益危害結果發生。而客觀注意義務之內容可能來自於
法規、命令或一般經驗法則,亦可能來自於特定專業領域所 形成避免危害結果出現之標準作業準則。倘若不能證明行為 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便發生危害結果,仍難率以過失犯 罪責任相繩。
㈡⒈本案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⑴東港高中除如附件附 表編號192、290所示之學生外,其餘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學生、老師於中午用餐過後,即發生其餘如附件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病症;⑵其中,採集東港高中學生8人之糞便檢體, 送請檢驗結果,僅1人未檢出諾羅病毒之事實。 ⒉依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稱:依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原理 即可確定此疑似食物中毒案件與供應者之食物有因果關係等 詞,是以確定本案為食品中毒事件之病因物質為諾羅病毒之 結論為前提,然基於諾羅病毒之下列特性:⑴傳染途徑係食 入被諾羅病毒污染的食物或飲水。⑵接觸被諾羅病毒污染的 物體表面,再碰觸自己的嘴、鼻或眼睛黏膜傳染。⑶諾羅病 毒只需極少的病毒量便可傳播,因此與病人密切接觸或吸入 病人嘔吐物及排泄物所產生的飛沫也可能受感染。⑷諾羅病 毒的傳染力非常強,可藉由排泄物或嘔吐物人傳人。⑸有些 人感染恢復後二星期內,其糞便內尚有病毒,仍然具有感染 力等,此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諾羅病 毒疾病介紹及Q & A(見他831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⒊是應先釐清諾羅病毒究竟如何產生並進入本案食物供需鏈 始得進而判斷被告是否有檢察官所主張之「應注意提供之午 餐或使用之器皿,不得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 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亦應注意督促從業人員恪遵上 開規定,以確保學生用餐之安全,且按當時情形,亦並無不 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因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 及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周」之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之可歸責事 由。
㈢就檢察官所主張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可歸責原因: ⒈應注意提供之午餐或使用之器皿,不得染有病原性生物,或 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乙節: ⑴業據如附件之原審判決說明:①鮮大師公司當日午餐所提供之 白米飯、古早味肉燥、蝦米高麗菜、炒青江菜、枸杞銀耳湯 、蕃茄炒蛋、三色玉米粒、豆干丁(含菇)、酸菜素鴨、白 木耳甜湯(起訴書記載為白木耳甜點)等餐點(橘子並未送 驗)雖於110年3月12日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採樣送驗,惟並 無諾羅病毒之檢驗結果,且上開餐點中病原性大腸桿菌、沙 門氏桿菌、腸炎弧菌、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之 結果均呈陰性,食品中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則均未檢出,
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速報單等件在卷可參(見他831卷 第5、6、21、22頁);②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10年3月12日 經採集鮮大師公司烹煮東港高中前揭午餐之蒸煮鍋拭子、蒸 煮鍋(水龍頭)拭子、菜杓拭子、湯桶拭子、菜桶拭子、配 膳台拭子(菜鏟拭子記載「檢驗中」)送驗,亦均無諾羅病 毒之檢驗結果,其中病原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腸炎弧 菌、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之結果亦均呈現陰性 ,食品中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則均未檢出,有前揭屏東縣 政府衛生局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檢驗速報單等在卷可參(見他831卷第5、6、21 頁);③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派員於110年3月12日9時50分許, 前往鮮大師公司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營業場所 稽查,結果為自來水給水、廚房清潔、廁所專用、排水系統 完善,無蒼蠅、蟑螂、老鼠,且從業人員健康情形良好,現 場環境尚符合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情,則有屏 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他831卷第39 頁)。④另於110年3月13日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轄區衛生所 採集鮮大師公司3位廚工之糞便檢體,送請昆陽實驗室檢驗 結果,均未檢出諾羅病毒一事,則有前揭屏東縣衛生局111年 4月29日屏衛食藥字第11131469300號函及所附群聚事件通報 報告單等件在卷(見偵7189卷第205至212頁)。 ⑵以上可見,依卷內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檢察官所指被告有違反 提供之午餐或使用之器皿,不得染有病原性生物之客觀注意 義務之情節,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所陳各詞,仍屬以事後之 法益危害結果發生之事實所為推論,尤以其判定葷食菜色之 原因食品係橘子,然橘子竟未在送驗之餐點,自不應以得送 驗而未送驗之食品逕依判定即認定為原因食品,至所舉之證 人吳俞霈證稱:其班上學生只吃水果也拉肚子,有學生反應 甜湯味道怪怪的等語,不僅證人吳俞霈未經採集檢體且檢驗 出諾羅病毒,以其證詞內容欠缺具體明確性,又涉及個人感 覺作用,均非得以證明被告可歸責之積極證據。 ⒉疏未注意,因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及人員環境衛生 維護不周乙節:
⑴依卷內事證固得證明東港高中學生7人之糞便檢體檢驗出諾羅 病毒之事實,然如前述諾羅病毒之傳染途徑係食入被諾羅病 毒污染的食物或飲水。接觸被諾羅病毒污染的物體表面,再 碰觸自己的嘴、鼻或眼睛黏膜傳染,及只需極少的病毒量便 可傳播之傳染力而言,則諾羅病毒進入本案食物供需鏈之途 徑可推認有:食材本身、烹煮食材之廚工、烹煮並保存食物
之環境、食物之載具及運送、食用食物之師生、食用食物之 環境等因素。
⑵檢察官就以上可能傳染諾羅病毒之因素,直指係因食材採買 、烹煮、裝運等過程及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周所致,然而: ①就環境部分,涉及保存食材、烹煮食材、保存食物、食用食 物等諸多環境,就前述之鮮大師營業場所環境稽查結果良好 ,並未有證據顯示諾羅病毒存在。至於檢察官上訴以東港高 中發病師生之教室集中在東港高中之承曦樓3、4、5樓及德 馨樓全樓,輔以倘係人的接觸傳染,則傳染不可能如此大量 及快速,且東港高中承曦樓1、2樓學生未有發病情形而為推 論,均不足以特定係可歸因於所指之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周 所致之因素。
②再就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附件原審判決亦已說明 :證人即2021年東港高/國中學生集體食品中毒事件流行病 學調查報告之撰寫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諾羅有一個 特性,吃到後發病,食品中毒要快速處理,2、3天過後,上 廁所用手摸盥洗台時就變接觸傳染,所以有些人沒吃也發病 ,就是摸到這些東西造成接觸傳染」、「諾羅病毒跟細菌不 一樣,很少量就可以致病,細菌要繁殖到大量才致病,在哪 裡發生我不敢確定」、「學校的飲水機、洗手台、廁所,客 觀上有可能存在諾羅病毒,廁所環境可能有,馬桶一沖到處 噴,汙染性很高」等語(見原審院卷2第39、43頁),可知 諾羅病毒之感染來源並非只有食用受諾羅病毒汙染的食物一 途;「因為食物檢體多樣且複雜,從食物檢體中偵測諾羅 病毒非常困難,囿於檢驗技術,目前僅能就貝類、飲用水及 蔬果進行檢驗」,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23日屏衛食 藥字第11032091000號函及所附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 品判明標準等件附卷可參(見他831卷第293至298頁),惟 無論如何,前揭檢驗結果既無法證明上開餐點確已受諾羅病 毒感染,則公訴意旨所指上開餐點有遭諾羅病毒污染情形, 依現存證據,顯然無法逕予認定等詞。
③以上可見,依檢察官提出之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諾羅病毒如何 產生並進入本案食物供需鏈,既然諾羅病毒進入本案食物供 需鏈之途徑非僅單一,自無從以事後之法益危害結果發生之 事實本身予以證明其發生原因,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所陳各詞 亦仍未逾以該法益危害結果之本身予以推論之範圍,自無從 藉予認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如檢察官所主張之疏未注意, 因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及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周等 客觀注意之違反。
㈣從而,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能證明法益危害結果發生,但
無從藉以認定該危害結果發生之原因及可避免發生之方法, 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認定上開危害結果發生之原因可 歸責於被告有何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參諸前揭說明,不能 證明被告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便發生危害結果,仍難率以 過失犯罪責相繩。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以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過失加工有毒 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及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猶未到達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並無違誤,檢察官之上訴亦未能使本院就 其所舉事證認為已達足以為被告2人有罪判決之程度,檢察 官上訴請求撤銷改為有罪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己○○ 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89號、111年度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0 號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鮮大師公司)總經理,為現場 實際負責人,負責廚務工作、人員管理、對外諮詢、視察、 用餐情況、產物管理。被告己○○係該公司負責人及衛生管理 員,負責公司食材採買,與被告甲○○就公司業務開會,並應 監督管理衛生情形。鮮大師公司既承攬位於屏東縣○○鎮○○路 0號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下稱東港高中)109學年度學校 午餐供應事宜,彼等應注意提供之午餐或使用之器皿,不得 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 病因,亦應注意督促從業人員恪遵上開規定,以確保學生用 餐之安全,且按當時情形,亦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 意,因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及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 周,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中午供餐,提供白米飯、古早味肉 燥、蝦米高麗菜、炒青江菜、枸杞銀耳湯、蕃茄炒蛋、三色 玉米粒、豆干丁(含菇)、酸菜素鴨、白木耳甜點、橘子等 餐點,其中食物有遭諾羅病毒污染情形,如附表所示之學生 老師食用之後,於當晚至3月16日陸續出現嘔吐、噁心、腹 瀉、腹痛、發燒等如附表所示身體不適症狀共435人,除91 人未就醫外,其餘344人紛紛於附表所示時間,至如附表所 示醫療院所就診。經衛生所協助急診室採集8位學生糞便檢 體,送昆陽實驗室驗出7位諾羅病毒陽性反應,始發覺係鮮 大師公司供餐所致。因認被告2人涉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觸犯同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加 工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罪嫌(事實上如構成犯罪,應係 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2項之過失違反同法
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致危害人體健康罪 嫌)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前揭罪嫌,主要係以下列證據,作為 論據:
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諾羅病毒疾病介紹及Q&A。 ⒉2021年東港高/國中學生集體食品中毒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
⒊屏東縣衛生局111年4月29日屏衛食藥字第11131469300號函。 ⒋屏東縣立東港高中109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桶餐」採購契約 書。
⒌告訴人陳○楀、林○瑜、方○文、方○裕、廖○、劉○廷指訴及證 述。
⒍證人庚○○、辛○○、吳俞霈、癸○○、乙○○、丙○○、戊○○、張○耀 、林○欣、許○綺、林○羽、鄭○欣、陳○蓉證述。 ⒎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110年3月1 1日、12日安泰醫院、輔英醫院就診學生名冊、東港高中通 報腹瀉群聚實地訪查結果報告、110年3月12日屏東縣政府衛 生局稽查工作紀錄。
⒏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中毒調查實務班手冊(食品中毒 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
⒐110年東港高中腹瀉群聚檢驗結果一覽表、群聚事件通報報告 單(採集糞便昆陽實驗室檢驗結果)。
⒑臺灣腹瀉群聚之非例行性病原感染概況研究(疫情報導2020
年9月22日第36卷第18期)。
⒒澳洲政府健康及老化部門就諾羅病毒或可疑病毒腸胃炎感染 流行公衛管理準則(2010年4月)。
⒓輔英醫院、東港安泰醫院、屏東基督教醫院、枋寮醫院、高 雄長庚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建佑醫院、鄭耳鼻喉科、 蔡清鄉診所、蔡明峻診所、德鴻診所、江逸詩診所、胡家醫 診所、楊樂濱診所、黃宗信診所、陳柏蒼診所、侯友益診所 、安欣聯合診所、東霖耳鼻喉科診所、李澤診所、蔡仲凡診 所、趙致成診所、嘉恩診所、陽洋診所、楷和診所、慈仁診 所、陳琪銘診所、張憲爵診所、林瑛豐診所、佳和診所、李 診所(萬丹)、李安迪診所、宋耳鼻喉科診所、新仁愛診所 病歷。
⒔鮮大師公司過去歷年疑似重大違規資料(屏東縣立東港高中 簽呈、中毒事件簡速通報單、個案訪問表、106年疑似腹瀉 群聚事件報告單、監測表、檢測報告)。
⒕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就鮮大師公司107年5月2日疑似食品中毒處 理情形資料(食品檢驗報告書、107群聚事件監測表、防疫 檢驗結果報告單、病歷)。
⒖被告甲○○、己○○供述。
四、訊據被告甲○○、己○○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前揭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被告甲○○辯稱:鮮大師公司是衛生福利部HACCP認 證的公司,我與己○○都有認證執照,我的食品接受衛生局檢 驗沒有問題,我的人員受檢驗也沒有病毒,如何感染別人, 我認為我們的東西沒有問題,其他學校人吃了都沒有怎麼樣 ,會造成這樣我覺得莫名其妙,我認為根本不是我們造成的 等語(見本院卷2第203頁),被告己○○則辯稱:案發當天我 從市場回來,也是在鮮大師公司的辦公室,那天我們有各個 學校供應午餐,其他學校都沒有諾羅病毒的案例,同樣的食 材,為何會有東港高中的事件,其他地方都沒有,我不知道 為何會發生這種事情等語(見本院卷2第203頁);被告2人 之辯護人則為被告2人辯稱略以:㈠本件經調查結果,看起來 目前也不知道諾羅病毒如何來。㈡證人庚○○證述,他是當時 學校管午餐業務的人,當時衛生局叫他們做問卷,他稱忘記 學校如何篩選問卷對象,詢問這次諾羅病毒群聚感染是誰開 始認定營養午餐出現問題,他說是校長猜測鮮大師這邊,可 證東港高中校長在系爭感染事件根本未經專家檢驗,出具任 何正式調查報告之前,即逕認系爭感染事件是營養午餐所致 。㈢證人辛○○證稱衛生局來只有採驗鮮大師,詢問為何不送 天青合,他回答不是我們不送,是來就針對鮮大師。對於為 何衛生局只有來採檢鮮大師,這無疑是先射箭再畫靶,對於
是否符合正常程序,我們認為是有疑慮的。㈣另證人壬○○其 所製作之調查被告,衛生局112年3月29日函復,並未檢附當 時壬○○協助調查之相關資料、目的及函文等資料,迄仍未見 任何公文之資料佐證究係屏東縣衛生局正式委託或其任職衛 生局之學生私人委託,其程序上適法性已有疑義。且其調查 報告所憑分析資料,衛生局居然僅提供東港高中110年3月11 日只吃鮮大師午餐並有發病者的問卷,要求證人壬○○分析, 卻排除其他應一併參考的數據,調查偏頗且欠缺客觀公正依 據。調查報告也沒有接觸感染的調查,報告也將沒有吃卻發 病的人排除掉,諾羅病毒只要很少量就可以發病的,至於從 哪裡發病,壬○○也不知道,所以他並不能排除接觸感染,如 果還有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單一認為本件就是被告2人所造 成,在證據資料上,依證人壬○○說詞,其實環境污染及接觸 傳染可能性似乎更高,因為一般人會使用馬桶、洗手台,相 關人員會去碰觸的地方,空間只需要幾隻諾羅病毒,就可以 構成感染,有可能共用廁所、洗手台,正巧他們剛好一起吃 飯,鮮大師就成了眾矢之的。衛生局問卷,從相關調查其他 七所學校營養午餐資料,其他資料也有吃到橘子、白木耳、 甜湯,那兩類是證人壬○○說可能是食物中毒的原因,既然食 物是同時採購,也有其他學校吃到這些食品,但並無人感染 ,我們認為吃到食物並不是主要原因,而是環境才是主要原 因,對照發病時間,有兩個學生發病時間,附表編號192號 ,他還沒有吃午餐就有發病,另一個編號290號是凌晨兩點 發病,加上兩位老師癸○○、乙○○,他們也沒有吃到午餐就發 病了,很有可能接觸到環境的諾羅病毒,但問卷均將這些人 排除掉,這些能否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另衛生局至鮮 大師公司現場稽查,也未檢驗出細菌、病毒,有可能被污染 的地方就是東港高中等語(見本院卷2第205、206頁)五、檢察官所提上開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前揭犯行, 茲分述如下:
㈠東港高中109學年度學校午餐供應係由鮮大師公司承攬,而被 告甲○○係鮮大師公司之總經理,且為現場實際負責人,負責 廚務工作、人員管理、對外諮詢、視察、用餐情況、產物管 理,被告己○○則係鮮大師公司之負責人及衛生管理員,並負 責該公司食材採買,嗣於110年3月11日,東港高中除如附表 編號192、290所示之學生外,其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學生 、老師於中午用餐過後,即發生其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病 症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楀、林○瑜、方○文、方○裕 、廖○、劉○廷、證人即被害人張○耀、林○欣、許○綺、鄭○欣 、陳○榕(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證人即老師吳俞霈、
戊○○於偵訊時、證人即老師庚○○、辛○○於調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證人即老師癸○○、乙○○、溫文福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證述明確(見他2367卷第85至89、99侄101、209至21 3頁、他831卷第209至213、215至218、340至344、404至407 、425、426、541、542頁、偵7189卷第180至183、259至261 、本院卷2第16至35、47至53頁),並有鮮大師食品有限公 司之基本資料、班級學生名冊、110年東港高中腹瀉群聚檢驗 監測表、屏東縣立東港高中109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桶餐」採 購契約書、輔英醫院、東港安泰醫院、屏東基督教醫院、枋寮 醫院、高雄長庚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建佑醫院、鄭耳 鼻喉科、蔡清鄉診所、蔡明峻診所、德鴻診所、江逸詩診所 、胡家醫診所、楊樂濱診所、黃宗信診所、陳柏蒼診所、侯 友益診所、安欣聯合診所、東霖耳鼻喉科診所、李澤診所、蔡 仲凡診所、趙致成診所、嘉恩診所、陽洋診所、楷和診所、 慈仁診所、陳琪銘診所、張憲爵診所、林瑛豐診所、佳和診 所、李診所(萬丹)、李安迪診所、宋耳鼻喉科診所、新仁愛診 所病歷等件附卷可稽(見他831卷第45頁、偵7189卷第65至91 、231至254頁、契約卷、病歷卷),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1第180頁)。是以,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再者,屏東縣衛生局於接獲通報後,經轄區衛生所協助醫院 急診室採集東港高中學生黃○恩、郭○愷、周○暐、孔○焜、陳 ○婷、賴○君、林○廷、李○祐(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等人 之糞便檢體,送請昆陽實驗室檢驗結果,除李○祐之糞便檢 體未檢出諾羅病毒外,其餘均檢出諾羅病毒一情,則有屏東 縣衛生局111年4月29日屏衛食藥字第11131469300號函及所附 群聚事件通報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見偵7189卷第205、213 至230頁)。而感染諾羅病毒引起腸胃炎之主要症狀係水瀉 和嘔吐,也可能會有頭痛、發燒、腹部痙攣、 胃痛、噁心 、肌肉酸痛等症狀,則有屏東縣衛生局110年4月27日屏衛食 藥字第11031361200號函所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病有 關諾羅病毒介紹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831卷第139、185、18 6頁),佐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學生、老師(除編號192、 290所示之學生除外)大部分確有嘔吐、腹瀉、噁心、腹痛 等症狀,業經本院認定前,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學生、老 師(除編號192、290所示之學生除外)所產生之前揭病症, 確為諾羅病毒群聚感染所導致,亦堪以認定。
㈢惟厥應進一步審究者,即被告2人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 行,經查:
⒈本案諾羅病毒群聚感染是否為食用鮮大師公司所提供之午餐 而導致仍屬有疑:
⑴諾羅病毒能在環境中存活數日,少數病毒量即可致病,具有 高度傳播力,主要透過糞口途徑傳播(例如:食用受病毒汙 染的食品或水),但與病人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吸入病人嘔吐 物所產生的飛沫也可能造成感染,潛伏期一般為24至48小時 ,業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覆本院明確,有該署111年8 月30日疾管防字第1110063798號函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1 第225頁),並有前揭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病有關諾羅 病毒介紹附卷可參(見他831卷第185頁),參以證人即2021 年東港高/國中學生集體食品中毒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之 撰寫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諾羅有一個特性,吃到後 發病,食品中毒要快速處理,2、3天過後,上廁所用手摸盥 洗台時就變接觸傳染,所以有些人沒吃也發病,就是摸到這 些東西造成接觸傳染」、「諾羅病毒跟細菌不一樣,很少量 就可以致病,細菌要繁殖到大量才致病,在哪裡發生我不敢 確定」、「學校的飲水機、洗手台、廁所,客觀上有可能存 在諾羅病毒,廁所環境可能有,馬桶一沖到處噴,汙染性很 高」等語(見本院卷2第39、43頁),可知諾羅病毒之感染 來源並非只有食用受諾羅病毒汙染的食物一途,是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學生、老師(除編號192、290所示之學生除外) 感染諾羅病毒雖有可能係食用鮮大師公司所提供之午餐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