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11年度,4號
HLHV,111,建上更一,4,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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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被 上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
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茲因案
件事實爭點繁雜及被上訴人來狀聲請延後宣判之故,乃延展至同
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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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