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育
選任辯護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
2年度偵字第1839、2854、3087、30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與
本案起訴事實中關於被告在將來商業銀行所申辦網路銀行帳戶具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15時30分在本院臺
東庭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