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被上訴人 何建螢 周慶隆 謝文章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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