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王耀緯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被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上訴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
0月2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1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14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含反訴)駁回。
第二審(含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4款固分別定有明 文。查上訴人丙○○(下稱上訴人)於原法院聲明求為判決被 上訴人庚○○(下稱庚○○)應於蘋果新聞網刊登如原審卷三第 221頁之澄清啟事,惟蘋果新聞網已於111年8月31日停刊, 上訴人乃將刊登澄清啟事之網路媒體更正為壹蘋新聞網,究 其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判決事項)仍為同一 ,應僅為更正起訴之聲明,尚非訴之變更,合先敘明。二、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下稱乙○○)於民國110年4月 16日上午7時52分左右,在雲林縣○○國中(下稱○○國中) 升旗台後方持相機逕自拍攝伊,並將照片提供蘋果日報記 者庚○○使用。庚○○於110年8月11日蘋果新聞網撰寫標題: 「獨家○○幽靈女師自創學生放棄輔導同意書」之影音報導 (下稱系爭影音報導,報導之文字內容詳如附件一)。乙 ○○復向庚○○指控伊品德道德瑕疵、胡亂指控說謊、長期佔 據諮商室當成個人休息室藉故偷懶不做事、強迫學生簽署
自願放棄輔導同意書、痛批伊宛如幽靈,已不適任老師一 職。被上訴人戊○○(下稱戊○○)則在蘋果日報110年8月11 日之影音報導中,變聲附合乙○○前開指控,並稱「學校設 立多數規則乃係為了防上訴人不做事,竟遭上訴人投訴不 專業,其他人怨聲載道,為何上訴人可以如此興風作浪; 上訴人以前在○○○○國中代課,評價不好,遲到早退,離職 後竟與學校老師告校長偽造文書,上訴人都敗訴,判決裡 面都指出上訴人講話不老實;在花蓮○○國中待一年也是惹 事,騙學校人事要去研習,後來沒去,上訴人告訴裡面的 人性騷擾,這就是上訴人的步數;宣稱自己有後台、有勢 力營造自己『有背景』,不妥行徑遭其他老師檢舉,就會透 過申訴管道提告,讓人心生畏懼不敢舉發上訴人荒唐行徑 。」,庚○○未就相關事實查證,僅憑乙○○、戊○○片面指控 ,即恣意逕自報導上揭誣衊之不實指控,且未平衡報導內 容,更以偏頗不實之立場呈現,實已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 1項、第3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1年6月15日)起、戊○○應給付伊75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24日)起、庚○○應給付伊 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並請求乙○○、戊○○應刊登如原審卷一第449頁所示澄清啟 事於○○國中學校網站公布欄;及請求庚○○應刊登如原審卷 三第221頁所示澄清啟事於壹蘋新聞網,回復伊之名譽,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判命乙○○給 付上訴人6萬元,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之後開部分廢棄。(二)乙○○應再給付上訴人 69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 )戊○○應給付上訴人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四)庚○○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五)第二至四項之聲明,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六)乙○○、戊○○應刊登如原 審卷一第449頁之澄清啟事於○○國中學校網站公布欄,回 復上訴人之名譽。(七)庚○○應刊登如原審卷三第221頁 之澄清啟事於壹蘋新聞網,回復丙○○之名譽(未繫屬本院
部分,不再贅述)。
(二)被上訴人方面:
⒈乙○○辯以:上訴人為○○國中教師,因有諸多不當言行,疑 似有不適任情況,經○○國中教師會詳列上訴人不適任之行 為,移請○○國中校事會議(下稱校事會議)調查,經調查 結果,上訴人確有諸多不當言行。另上訴人於109年間申 訴伊對其性騷擾,亦經○○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 性平會)調查確認性騷擾不成立,可見上訴人確有諸多不 適任教師情節及誣指他人性騷擾之言行記錄。上訴人於受 蘋果日報記者庚○○採訪時,先誣指伊對其性騷擾,伊才會 回應其說謊、品德操守有問題,伊係為自清及針對問題被 動回應。又校事會議亦確認上訴人有多數不當行為,伊因 而陳述上訴人特質是說謊,什麼事都說謊,到處躲躲藏藏 ,只是就上訴人之言行為評論,並非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 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戊○○辯以:伊係記者庚○○向○○國中查證上訴人是否不適任 教師一案,被動回覆庚○○,伊表示自己之見解與立場,並 非主動爆料,亦不知庚○○會將伊之陳述製成系爭影音報導 ,更不知庚○○將伊陳述予以變聲處理,剪輯於系爭報導影 片,上訴人主張伊向蘋果媒體爆料云云,並非事實。又上 訴人擔任輔導老師期間,寒暑假均未到校辦理輔導業務, 是○○國中於109年2月27日會議中,經校長裁示「⒈108年學 年開學之初,業務單位將校舍空間配置圖及同仁辨公室處 所配置呈報校長,經校長核可後公布,請同仁遵守此規定 ,不可擅自作主。」「⒊專科教室不可以有私人物品,校 長下禮拜去檢査。」「⒌請許主任報告專輔教師工作任務 。」「⒌之1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 手冊處理配案;⒌之2依案件提出時間順序輪派。教師、家 長或學生主動徵詢者不列入派案,但列入當月工作通報暨 每週工作日誌。」、「⒎寒暑假期間,輔導工作如須專輔 老師處理,務必立即返校。」等語,並未悖於事實。上訴 人復未舉證證明伊如何侵害其名譽,所請顯然無據等語置 辯,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庚○○辯以:㈠伊依據乙○○之投訴及其所提供相關文件、照片 ,以及○○國中教師會函及其附件、新聞稿等資料,另採訪 乙○○、戊○○,且到校採訪校長及教務、學務、輔導、總務 等4位主任、學生等其他師生,也以電話聯絡採訪上訴人 ,再採訪○○縣教育處督學、處長壬○○、教育大學教授癸○○
等人,將所採訪所得彙整後撰寫系爭影音報導,已盡相當 查證能事及平衡報導。㈡系爭影音報導並未揭露上訴人之 姓名及任職之學校名稱,對於投訴人之姓名及受採訪校長 、師生等姓名皆予以遮隱,且對上訴人照片臉部進行馬賽 克,以去識別化之方式處理,一般閱聽大眾並無法依系爭 影音報導而連結爲上訴人,對保護上訴人亦已採取合理必 要之相當措施,已顧及上訴人之正當利益,伊所為自不構 成侵權行爲。㈢上訴人任職○○國中擔任輔導老師,參照國 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教師法第1條規定,及教師法對於 敎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設有專章,足見輔導教 師之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及其在職表現是否有教學不力 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或有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或有 其他應予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等情形者,實與接受 國中教育之國民中學學生之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 發展及國民生活教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至關甚切,系爭 影音報導確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㈣系爭影音報導以「幽 靈」為形容之字眼,並非針對上訴人之容貌或身形等加以 詆毀其人如「鬼魅」之意思,而係就上訴人擔任專任輔導 教師之在校表現,合理善意之發表評論。㈤伊對於系爭影 音報導已盡相當查證及平衡報導,就系爭影音報導內容有 相當確信為真實,並無不實報導,更無不法侵害上訴人權 益之情事。退而言之,若認伊所為構成侵權行爲,上訴人 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另上訴人 請求伊端正影音系爭報導並無必要,且不適當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20至321頁,為說明方便 ,字句略作修正):
⒈庚○○於110年8月11日在蘋果新聞網影音報導如附件一所示 內容,並於同日為附件二所示內容之文字報導。 ⒉乙○○為○○國中教師會理事長;戊○○為○○國中之輔導老師; 庚○○為蘋果日報記者。
⒊上訴人指述乙○○於109年2月26日對其性騷擾,經○○國中性 平會於110年2月26日認定:乙○○對丙○○之性騷擾行為不成 立,有○○國中性平會○○人工字第000000號案調查報告書及 ○○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案號:0000000號) 在卷可稽。
⒋上訴人對乙○○、戊○○、庚○○等三人提起刑事誹謗告訴,經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
11年度上聲議字第0000號駁回再議,再經原審法院以111 年度聲判字第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確 定。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 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二第321至 322頁,為說明方便,字句略作修正):
⒈庚○○所為報導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⒉乙○○、戊○○接受記者庚○○採訪時所為陳述,是否侵害上訴 人之名譽?
⒊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庚○○、乙○○、戊○○分別 賠償其150萬元、75萬元、7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法 是否有據?
⒋上訴人請求庚○○、乙○○、戊○○3人應刊登澄清啟事,回復上 訴人名譽,有無理由?⒈
(五)本院之判斷
⒈庚○○所為報導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⑴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 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 自由發展,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 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 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 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 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 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 故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 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 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 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 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 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 ,如亦不得宣布,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 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 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 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 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 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 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 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 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 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行為人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即使施以 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固不具違法性,然 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 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 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事實 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 ,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 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 、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 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 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 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 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 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再按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 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 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 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 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 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 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 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 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99 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
⑵上訴人主張庚○○於110年8月11日在蘋果新聞網影音報導 如附件一所示內容,報導中就上訴人部分描述「○○幽靈 女師自創學生放棄輔導同意書,教師會認證不適任要fi re她~宛如宮鬥般的戲碼,在○○一所國中校園真實上演 ,一名專任輔導女老師,去年11月向學校性平會申訴, 遭該校教師會理事長戳胸騷擾。」「經調查後性騷案不 成立,理事長立即反咬這名女老師不適任。」「理事長 指專輔女老師,把輔導學生的諮商室當成個人房間,經 常躲在裡邊藉此偷懶不做事,痛批這名女老師宛如幽靈 ,沒有發揮專輔的作用,甚至強迫需輔導學生簽署自願 放棄輔導同意書,於今年5月提出不適任案,竟獲得該 校46名老師一致通過。」「遭點名不適任的專輔女老師 ,自5月初起向學校請假迄今。」「女老師說性騷事件 後,有學生模仿理事長不當動作,讓她身心俱疲,因而 請假在家調養,理事長道出性騷事件的來龍去脈。」「 學校老師力挺理事長,表示專輔女老師是說謊跟告人慣 犯。」「學校老師說類似案件不斷上演,大家都怕這位 專輔女老師。」「女老師不適任案受疫情影響延宕,直 到7月15日才召開校事會。」「解聘、停聘與不續聘後 果大不同,停聘是事過境遷後仍有復職可能,但若是遭 解聘,只能拿回公保及退撫基金自付額部分,無法拿回 由政府幫忙繳納的部分,領到的金額最多可差到6成5以 上。」等語,有附件一所示影音報導之譯文在卷可資佐 證(見原審卷一第43至4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
⑶庚○○辯稱其使用於蘋果新聞網影音報導之照片,在上訴 人臉部有以馬賽克霧化處理,有報導光碟在卷足憑,應 可採信。庚○○於系爭報導中,除將上訴人臉部馬賽克處 理,對於上訴人所任職國中名稱亦予以霧化處理,並未 將上訴人及其所任職學校全名揭露,應認已顧及肖像權 人即上訴人之正當利益,未逾合理使用範圍。 ⑷庚○○於蘋果新聞網影音報導所發表之上開言論,是否惡 意虛構事實,所評論之事項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茲 敘述如下:
①上訴人於109年11月11日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申訴 乙○○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在○○國中自強樓專 任教師辦公室000室,對其性騷擾,經○○國中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於110年2月26日做成調查報告 書,認定乙○○對於上訴人之性騷擾行為不成立,有○○ 國中函覆之性騷擾申訴案及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一第255頁至第293頁)。
②○○國中教師會於110年5月6日向○○國中申訴上訴人教學 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國中於110年5月11日召開校 事會議,經委員審議後,一致認為該案成立,並依高 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 條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後,認定上訴人確 有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訂「教學不力或不 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其相關行為雖有違專任輔 導教師之工作義務,然並未有證據證明學生權益因此 受有巨大損害,經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後,認定上 訴人疑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 善之可能。故建議上訴人進入輔導期,接受相關輔導 ,此有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 卷一第243頁至249頁)。
③○○國中教師會於110年5月6日函○○國中,指述上訴人疑 似不適任,並詳列具體事實,包括:未照輔導程序約 談個案、多次侵占000專任辦公室座位、習慣性說謊 且終年侵占諮商室影響其他受輔學生受教權…等等, 有○○國中教師會函文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467 頁至第473頁)。
④上訴人自110年5月7日起,即陸續請病假、事假、延長 病假迄至111年3月28日止,有○○國中個人請假資料查 詢列印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57頁)。
⑤庚○○雖以幽靈女老師形容上訴人,然「幽靈」不僅意 指死者的靈魂,同時亦指有名無實或莫名其妙突然出 現的事物,如:幽靈人口、幽靈選票等。庚○○在報導 中指稱上訴人為幽靈女老師,乃係根據乙○○受訪時表 示上訴人有長期占用諮商室、不回輔導辦公室辦公, 甚至占用專任教師辦公室使用之行為,因而認為上訴 人擔任輔導教師卻未於輔導室辦公,認其就所負責之 輔導工作有有名無實之嫌,因而指稱上訴人為幽靈女 教師,其所為評論,尚無非據,自難遽認庚○○所為上 開報導,係故意誹謗上訴人。
⑥上訴人身為國中專任輔導老師,有輔導、教化、保護 學生之職責,於擔任教職期間,其言行舉止自應得受 社會大眾之檢視,而教師之適任與否,與學生之受教 權息息相關,則上訴人是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顯然涉及公眾利益,非僅涉於私德,應屬可受公眾 檢視及適當評論之事。庚○○依乙○○之指述及上訴人之 辯解,再參酌○○國中性騷擾案調查報告、○○國中教師
會函文,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乙○○所述為真實,故 於蘋果新聞網為上開影音報導。上開言論屬對上訴人 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之意見表達,自屬善意發表, 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尚難認庚○○所為報導, 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行為。準此,庚○○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報導,並非惡意虛構事實,且於 報導前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自難認庚○○不法侵害上 訴人之名譽。
⒉乙○○、戊○○受庚○○採訪時所為陳述,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 譽?
⑴上訴人主張乙○○於庚○○採訪時,指述上訴人「品德道德 都有問題,胡亂指控說謊,已經不適任老師這份工作」 「諮商室把人家佔用,從早上上班時間她就躲在諮商室 ,午餐進去用餐到下午4點才走,變成大家都找不到她 ,她就不要去輔導學生」「我們教師會正式發文給學校 ,請學校嚴懲她,召開校事會議」「去年考績會所有老 師都反應她有問題,我們本會提出她考績要必須乙等, 她就懷恨在心,就虛構內容投訴我性騷擾她,說我摸她 胸部,我們學校委外調查請縣府來調查,委員都認定她 說謊有問題」「還好有3個女老師在那裡,有人證物證 才洗刷我的冤情,實情是她拿手機這樣拍我們,說我要 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們只是把她手機 撥開而已,撥開的時候碰到她的手,她說你碰到我的手 了碰到我的身體了,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她這 個老師有一個特質就是說謊,什麼事都說謊,到處躲躲 藏藏」「該輔導就輔導,該資遣就資遣,由中審會去決 定」。戊○○於接受採訪時陳稱「我們設定了很多規則, 都是要防止她把事情推掉不做事,就被她投訴我們就是 不專業,所以其他人都怨聲載道,為什麼她可以這樣興 風作浪」「她以前在○○的○○國中有代課過,評價不好, 遲到早退,離職後就跟裡面的老師就一起告校長偽造文 書,她都敗訴,判決裡面有指出上訴人講話不老實,有 一些說謊的嫌疑,在花蓮的○○國中待一年,又惹事情, 騙裡面的人事單位說她要去進修研習,可是又沒去,她 又反告裡面的人有給她性騷擾,她的步數就是這幾招」 「覺得她有後台吧,她很會宣稱她有什麼勢力,認識什 麼什麼這樣,很多人都是敬而遠之就好,就是不要跟她 接觸這樣」等情,有附件一所示影音報導之譯文在卷可 佐(見原審卷一第43至47頁),堪信為真實。 ⑵乙○○於接受庚○○採訪時所為言論,是否惡意虛構事實,
所評論之事項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茲敘述如下: ①查乙○○於接受記者庚○○採訪時,指述上訴人「品德道 德都有問題,胡亂指控說謊,已經不適任老師這份工 作」「她這個老師有一個特質就是說謊,什麼事都說 謊,到處躲躲藏藏」等語,僅涉及上訴人個人私德, 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 論。而說謊乃指人說話不實在,乙○○僅因上訴人曾指 控其性騷擾,即遽而指述上訴人品德道德有問題,胡 亂指控說謊,然就上訴人「什麼事都說謊」乙節,並 未舉證證明其所為陳述為真實或有一定合理依據信其 為真,則乙○○所為上開意見表達,應認已逾越合理適 當之範圍。況乙○○於受記者採訪時,以上開言詞形容 上訴人,已有公開貶抑上訴人人格之意,足使上訴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蘋果新聞網所為影音報 導,不特定之瀏覽者均可閱覽新聞內容,乙○○上開陳 述,客觀上足使上訴人在社會上所享有一般人對其品 德、聲望或信譽所加之評價有所貶損,並使上訴人在 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自屬對上訴人名譽之不法 侵害,堪予認定。
②至乙○○於接受採訪時指述上訴人「諮商室把人家佔用 ,從早上上班時間她就躲在諮商室,午餐進去用餐到 下午4點才走,變成大家都找不到她,她就不要去輔 導學生」「我們教師會正式發文給學校,請學校嚴懲 她,召開校事會議」「去年考績會所有老師都反應她 有問題,我們本會提出她考績要必須乙等,她就懷恨 在心,就虛構内容投訴我性騷擾她,說我摸她胸部, 我們學校委外調查叫縣府來調查,委員都認定她說謊 有問題」「還好有3個女老師在那裡,有人證物證才 洗刷我的冤情,實情是她拿手機這樣拍我們,說我要 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我們只是把她手 機撥開而已,撥開的時候碰到她的手,她說你碰到我 的手了碰到我的身體了,我要告死你,我要告死你」 「該輔導就輔導,該資遣就資遣,由中審會去決定」 等語,經查:
㊀○○國中教師會申訴上訴人有不回輔導室辦公,侵占 躲藏000專任教師辦公室之行為一節,有○○國中教 師會函文1紙及附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15、 219至228頁)。○○國中行政調查報告總務處回覆稱 「查有此事」「林師的辦公座位依總務處規劃應為 輔導室,於輔導室辦公座位,當日兩師爭執為林師
請鎖匠將該辦公桌開鎖配鎖,李師認為不是暫留, 故而發生爭執」,此有○○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 查報告調證六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483、485頁 )。又依○○國中校園事件訪談記錄,甲○○組長於訪 談時陳稱:「(問:己○○組長曾說及林師可以整天 關在諮商室裡面不見人影,請問這樣的情況發生的 次數是幾次?林師待在輔導室辦公的時間與次數大 致上是如何?)在舊地方時,確實大部分待在裡面 ,在新大樓,剛開始同樣常常待在裡面,後期有外 校老師需使用,校長訂規定後要求撤出私人物品, 在工作才會再去使用」「…有使用規範後,通常待 在輔導室,對於之前長期待在諮商室,無規勸或向 人事舉報,認為林師應該有自身的專業知識」等語 ,有訪談記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495、497頁 ),是綜合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國中校 園事件訪談記錄,堪認乙○○指述上訴人「諮商室把 人家佔用,從早上上班時間她就躲在諮商室,午餐 進去用餐到下午4點才走,變成大家都找不到她, 她就不要去輔導學生」之言論,尚非子虛。
㊁乙○○指述上訴人「我們教師會正式發文給學校,請 學校嚴懲她,召開校事會議」一節,業據乙○○提出 ○○國中教師會函文1份為證(見原審卷三第49頁) ,堪認乙○○上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
㊂上訴人曾申訴乙○○於109年2月26日下午1時許,在○○ 國中○○樓專任教師辦公室000室,對其性騷擾等情 ,有申訴書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255、257 頁),嗣經性平等會調查結果,認依在場之證人甲 師及乙師之證述,當時上訴人因為到專任辦公室座 位坐的事情與乙○○發生爭執,乙○○請輔導主任將上 訴人帶回,並請上訴人離開辦公室,上訴人當時拿 手機對乙○○錄影,爭執當下,兩人互有拉扯、推擠 行為,且兩人聲音都很大,應該不是性騷擾;而上 訴人與乙○○說詞不同,無法認定乙○○於吵架過程中 碰觸上訴人之行為符合性騷擾的態樣,因而認定乙 ○○對上訴人性騷擾不成立,此有性平會調查報告書 1份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277頁至293頁),是 由性平會調查報告,堪認乙○○指述上訴人投訴乙○○ 對其性騷擾,經調查後,還好有3個老師在那裡, 才洗刷其冤情等語,尚非無稽。
㊃上訴人雖主張校事會議係於110年8月13日才提出調
查結果;性平會係一直到112年1月9日才針對升旗 台事件做出結論;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係於110年10 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均在庚○○110年8月11日為系 爭影音報導之後,足證乙○○所述子虛烏有,未盡查 證義務,不實陳述當然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見本院 卷二第334頁);惟乙○○辯稱其係以110年5月11日 校事會議記錄為據等情,業據提出校事會議記錄為 證(見本院卷第335頁),參諸校事會議記錄就上 訴人被檢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一 案,經審議結果贊成該案成立5人,反對成立0人, 有該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57至65頁) ,核與乙○○、戊○○等人之指述相符。況證人丁○○於 本院結證稱:「(學校調查報告引用你的言論,下 了丙○○寒暑假拒絕到校服務的結論,是否是你的意 思?)對,因我找不到她,所以我認為她只是丟假 單,就搞失聯,我無法聯絡到她的人。」「(你另 外有提到上訴人拒絕接案的情形,你訪談時說『上 訴人沒有明面上拒絕』是何意思?請具體說明?)就 是她沒有當面跟我說她拒絕接個案,但我要找她來 接,但找不到她人,就是搞失聯,所以我就下這個 判定。」(見本院卷二第187188頁)。證人甲○○於 本院結證稱:「(110年7月27日有無接受戊○○、辛 ○○針對上訴人疑似有違反教師法進行調查訪談嗎( 校事會議)?)有。」「關於詢問到相關問題即是 否有塗改輔導轉介單,你在調查報告稱你有看到上 訴人接到個案後塗改轉介單,請你就於何時間、何 處、何學生、塗改內容具體說明,且依據為何?) 律師這樣問,我記得我有看到,但具體內容、塗銷 何部分、哪個學生,我忘記了;依據就是我當時是 有看到,但忘記是塗改何部分或哪位學生。」「在 (哪裡看到?)是在學校裡面看到,但具體是何處 ,我不確定是在辦公室或學校哪個地方看到的,因 時間已有點久遠。」(見本院卷二第190至191頁) 。證人己○○於本院結證稱:「你說上訴人常常不在 辦公室,頻率大概是一週約幾天或幾小時不在辦公 室?常常不在,是指去廁所還是離開學校?還是根本 沒有進學校?)她早上會進來一下,然後就可能去 諮商室,再來有看到的時間就是中午吃飯,或中午 過後會出現,頻率的話我沒有注意。」「( 你們 辦公室是在諮商室或另有辦公室?諮商室平常做何
用途?)我們另外有辦公室,諮商室之前是閱讀中 心,但後來沒有使用,就先充當諮商教室,跟我們 辦公室不同棟。」「如有老師或學生要請丙○○協助 ,你們要先幫她處理嗎?還是要等到她回來?)我們 一定會先嘗試聯絡她,通常老師找她都是要交請她 輔導的轉介單,我就會請老師先把轉介單留下來, 很少學生會找她。」(見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 等語,核與乙○○等人之指及系爭報導之事實相符, 足證乙○○及戊○○等人,並非無的放矢。
㊄本院審酌上訴人申訴乙○○對其性騷擾,甚至對乙○○ 提出妨害自由強制罪告訴,而與乙○○形同水火,彼 此間相處不睦,言語上難免互相攻訐、指責、批評 。乙○○認遭上訴人惡意抹黑,而於接受庚○○採訪時 ,將上訴人占用諮商室、教師會發函學校召開校事 會議,上訴人指述乙○○對其性騷擾、妨害自由等情 ,告知記者,乙○○並非虛構事實而為上開言論,客 觀上不足以使上訴人在社會上所享有一般人對其品 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有所貶損,自難認乙 ○○此部分行為侵害上訴人名譽。
⑶戊○○於接受庚○○採訪時所為言論,是否惡意虛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