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71號
TNHV,112,上,271,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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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徐慈憶
賴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婧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被上 訴 人 呂佩玲
洪若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能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 用於財產犯罪或隱匿犯罪所得,竟分別將其所有如附表編號 ⒈⒉⒊所示之銀行帳戶(下稱系爭銀行帳戶)或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嗣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系爭銀行帳戶、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於附表 編號⒈⒉⒊所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對上訴人施詐,致上訴 人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⒈⒉⒊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 金額至系爭銀行帳戶,造成上訴人受有損害。其後被上訴人 之行為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上訴人僅因聽信 未曾見過面之「網路伴侶」片面之詞,即輕率將自己申設之 銀行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且對於何時能取回帳戶,以及帳戶 的使用情況均漠不關心,是被上訴人就交付帳戶予第三人一 節,應有過失。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並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王婧妃(下以姓名稱之)應給付上訴人徐慈憶新台 幣(下同)4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㈢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呂佩玲洪若慈(下以姓名稱之)應分別給付上訴人賴 長緯10萬元、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



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抗辯:
 ㈠王婧妃:
  伊係遭自稱「王文齊」(Line暱稱為「WenChi」)等詐騙集 團成員聯手,以感情詐欺方式博取伊之信任,並使伊相信自 己和「王文齊」正在交往,騙取伊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 登入操作使用,伊亦為遭詐騙之受害者,並無幫助詐欺、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亦無從預見自己帳戶會遭詐騙集團作為詐 欺、洗錢工具。上訴人徐慈憶匯款至伊之帳戶後,旋遭詐欺 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不詳帳戶,伊未獲取任何利益,並無不 當得利等語。
 ㈡呂佩玲
  伊係因其於網路認識名為「趙志偉」之男子,該男子藉由聊 天騙取後,稱其有專案,需伊協助提供帳戶,伊即提供所有 之帳戶、密碼,嗣伊發現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後,認為有遭詐 騙之嫌,該男子亦不再與伊通聯,始確認亦遭詐欺,因而向 警察報案。伊並無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上訴人賴 長緯匯款至伊之帳戶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不詳 帳戶,自無從認定伊有獲取任何利益等語。
 ㈢洪若慈:伊於111年5月24日在交友軟體「探探」認識自稱「 葉柏緯」之人,便開始與「葉柏緯」於LINE聯繫聊天,其後 交往。嗣「葉柏緯」藉口央求伊開設證券帳戶,又稱其與名 為「陳勝雄」之男子有一投資期貨專案可獲利,欲將獲利之 金額領出,需伊提供2個金融帳戶,並傳送身分證取信於伊 ,伊因此於6月1日至華南銀行開戶,陳勝雄又向伊稱因金額 過於龐大,怕伊轉帳錯誤,要求將其所有之元大銀行及華南 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告知陳勝雄,並綁定4個約定帳 戶後,由陳勝雄代為操作出金。詎料伊與「葉柏緯」約定11 1年6月13日晚上見面前半小時,「葉柏緯」突然封鎖、斷絕 所有聯繫方式,並從遠端刪除伊設立之通訊軟體telegram, 伊驚覺被詐騙,旋即報警。伊並無故意幫助之侵權行為,其 帳戶內之金錢亦遭轉出,並無受有利益,上訴人賴長緯請求 伊賠償損害或返還利益,並無理由等語。
 ㈣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上訴人徐慈憶曾對王婧妃提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告訴,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169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原審卷一第347-355頁)。 ㈡訴外人楊加風等人曾對呂佩玲提起違反詐欺等之告訴,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037



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原審卷三第69-74 頁) 。 ㈢訴外人陳光銘等人曾對洪若慈提起詐欺之告訴,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4758號、111年度偵字第289 32、29438號、111年度偵字第32101號、112年度偵字第1662 6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原審卷一第209-212、213 -219、221-223頁;卷三第75-80頁) ㈣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日函覆說明,偵辦112年度 偵字第2037、4285、8312、8968號呂佩玲涉犯詐欺案,訴外 人即告訴人梁鈺榕聲請再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 (原審卷三第161頁)。
㈤上訴人徐慈憶賴長緯之匯款情形,詳如下列附表所示。四、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其就被上訴人提供系爭銀行帳戶與他人之行為, 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79條規 定,上訴人徐慈憶請求王婧妃給付41萬元本息;上訴人賴長 緯請求呂佩玲洪若慈分別給伊10萬元息、30萬元本息等語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關於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之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侵權行 為,須各行為人之行為皆成立侵權行為為要件,而侵權行為之 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 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 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 )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要旨可參)。⒉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銀行帳戶帳號、密碼一併交付不 熟識之他人,造成上訴人之損害,縱無主觀上之故意,仍有應 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經查:
王婧妃部分:
 ①王婧妃為前揭抗辯等情,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王婧妃與「



王文齊」(WenChi)純文字、「王文齊」Line大頭貼資訊、 「王文齊」之身分證及藥袋照片、「王文齊」要求王婧妃開 戶之對話紀錄、王婧妃向「Richard」表示要開戶之對話紀 錄、王婧妃向「投資客服」表示欲入金10萬元之對話紀錄、 「投資平台」顯示王婧妃專戶内餘額為10萬元之擷圖、「王 文齊」傳送入金800萬元交易明細擷圖、「投資平台」顯示 王婧妃專戶内餘額為810萬元之擷圖、「陳勝雄」要求王婧 妃向「投資客服」申請出金之對話紀錄、王婧妃「投資客服 」申請出金之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顯示「密碼錯誤」無 法登入之擷圖、事發後王婧妃質問「投資客服」之對話紀錄 、王婧妃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證明單為證 (原審卷1第271-345頁)。觀之王婧妃於警詢及偵查時所提 供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詐欺集團成員確曾使用「WenChi」 之暱稱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婧妃交談,王婧妃提供之LINE對 話紀錄文字部分長達28頁,並有以下對話:王婧妃:「好辛 苦哦那麼晚還在公司」。王婧妃:「可是我會在意你半夜有 沒有跟其他女生說話」。WenChi:「放心不會的」。王婧妃 :「我說笑的相信你不會(heart)」。WenChi:「不要想這 麼多啦不然跟我在一起就好」。王婧妃:「挖坑給我跳以後 你要照顧我哦(CHUCHUMEIsmile)」。王婧妃:「文齊你以後 要忙很久一段時間不在要跟婧婧說不然想你的時候你不在我 會憋屈的」。WenChi:「沒問題的我會跟你說的」。王婧妃 :「你以後生活裡會多一個我要對我好點(CHUCHUMEIsmile )」。另王婧妃與「WenChi」後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 時,王婧妃稱呼「WenChi」為「親愛」,「WenChi」則稱呼 王婧妃為「寶貝」,有Telegram對話紀錄在偵查卷可稽,可 見王婧妃當時顯已對「WenChi」付出情感,是其辯稱係因經 由交友軟體與該自稱「WenChi」之人交往,因將「WenChi」 視為男友而信任對方,始將前開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提供予「WenChi」之情,應可採採信。 ②又觀諸「WenChi」曾在對話中提示其身分證件及感冒看醫生 之藥袋(袋上寫有姓名「王文齊」、生日、年齡),均可能 使王婧妃誤信「WenChi」真實身分即為「王文齊」。另王婧 妃於111年6月18日發現帳戶有異後,先以LINE傳訊「為何我 的帳戶會不見」予「WenChi」,惟「WenChi」不予回覆,王 婧妃隨即於111年6月19日22時9分許前往警局報案之情,此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1第345頁),益徵王婧妃主觀上並無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甚明。
③以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一般以詐騙



電話誘騙民眾匯款之外,利用網路交友騙取他人金融帳戶資 料,亦時有所聞。是本件如前所述,王婧妃係因網路交友而 遭詐騙提供並2家銀行帳戶資料,此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 帳戶之案件中,提供人頭帳戶給素不相識之人甚或出售人頭 帳戶之情形,顯然有別。另王婧妃經被害人提起詐欺告訴, 於檢察官偵查後,亦以王婧妃係遭詐騙而提供帳戶,難認王 婧妃有何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帳戶供他人 使用之情事為由,對王婧妃為不起訴處分(不爭執事項㈠)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原審卷1第347-355),尚難 以王婧妃將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王文齊」之 行為,即認王婧妃就本件上訴人徐慈憶遭詐欺之款項,有何 故意、未必故意或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行為。 ④上訴人徐慈憶雖另主張王婧妃率爾提供帳戶予未曾謀面之人 ,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云云。惟查,王婧妃係因受「王文齊 」等之詐騙,而將系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 伊交往之男朋友「王文齊」,為供投資之用,此與一般提供 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已如前述。況兩造間互不相識, 王婧妃因受騙交付系爭帳戶,揆諸上開說明,王婧妃於上訴 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王婧妃亦無從預見「王 文齊」等詐欺集團成員,會將王婧妃提供之系爭帳戶用於詐 欺上訴人徐慈憶,自難認王婧妃有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之違反可言,而不具可歸責之主觀要件。是上訴人徐慈憶主 張王婧妃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非可採。⑵呂佩玲部分: 
呂佩玲為前揭抗辯等情,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 卷供參(見原審卷1第365-387頁)。呂佩玲確實與通訊軟體LI NE暱稱「趙志偉」之人互相對話聯繫,雙方不僅時常以「寶 貝」、「愛你哦」、「想你」等親暱言語相互問候,訊息内 容甚至涉及彼此關心對方日常瑣事、生活細節,如男女朋友 一般等情。再觀諸呂佩玲與「趙志偉」之對話内容,呂佩玲 上開銀行遭凍結後,經向「趙志偉」反應,「趙志偉」即表 示因為資金卡住,目前也無能為力,希望呂佩玲協助出資50 萬元,以幫忙把卡住之本金拿回來,才可以解除警示等語, 益徵呂佩玲前揭所辯,尚非虛妄,是呂佩玲雖提供其所有之 永豐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惟其主觀 上是否已預見該等帳戶將作為詐取財物之用,即非無疑,況 詐欺集團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每每以不同之詐術誘使被害 人在無法分辨真偽、心防不備之情形下,而遭騙受害,蒙受 巨大損失,為眾所周知。詐騙集團掌握被害人人性弱點,先 佯為男女朋友交往取得信任,編造彼此將來之不實假象,縱



認對方所持理由,稍具通常智識之一般人均會有所懷疑,而 不至於全然聽信,然詐騙集團以虛構夢想使人深陷方式,逐 步化解其猜疑與防範之心,進而使被害人將其認定為可信賴 之對象,藉此詐取被害人之金錢或金融帳戶資料,亦時有所 聞,觀諸呂佩玲與「趙志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堪 信呂佩玲與「趙志偉」間具有相當程度之信賴關係,呂佩玲 提供帳號實難排除其為遭詐騙感情及金融帳戶之被害人,難 認渠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另呂佩玲經被 害人提起詐欺告訴,於檢察官偵查後,亦以呂佩玲係遭詐騙 而提供帳戶,難認呂佩玲有何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 意而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事為由,對呂佩玲為不起訴處 分(不爭執事項㈡),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原審卷3 第69-74頁),則尚難以呂佩玲將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交付予「趙志偉」之行為,即認呂佩玲就本件上訴人遭詐 欺之款項,有何故意、未必故意或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 行為。
呂佩玲因受「趙志偉」之詐騙,而將系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提供與伊交往之男朋友「趙志偉」,係相信「趙 志偉」任職元大證券之員工,為要專案投資不方便使用自己 之帳戶(見原審卷1第365-387頁),此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 帳戶之情有別,已如前述。況兩造間互不相識,呂佩玲因受 騙交付系爭帳戶,揆諸上開說明,呂佩玲於上訴人賴長緯並 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呂佩玲亦無從預見「趙志偉 」詐欺集團成員,會將呂佩玲提供之系爭帳戶用於詐欺上訴 人賴長緯,自難認呂佩玲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 可言,而不具可歸責之主觀要件。是上訴人賴長緯主張呂佩 玲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非可採。⑶洪若慈部分:
洪若慈為前揭抗辯等情,業據提出洪若慈與「光亦」、陳勝 雄於telegram對話紀錄、洪若慈與「葉柏緯」於通訊軟體LI NE之對話紀錄、七賢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為(見原審卷1第 345頁)、網路查詢資料為證。觀諸洪若慈提出之前揭對話紀 錄,可知洪若慈確實自000年0月間起與「BaiWei」(葉柏緯 )頻繁聯繫,「BaiWei」並以「寶貝」、「寶寶」、「女友 」或「老婆」等詞稱呼洪若慈,且屢屢向洪若慈表示思念、 愛戀之情,待雙方日益熟識,「BaiWei」又以幫同事做績效 為由,要求洪若慈參加公司投資專3215案,並提供其金融機 構帳戶作為匯款所用等情明確,準此,洪若慈與「BaiWei」 雖僅相識數日,且素未謀面,惟自雙方每日傳送訊息之密度 、談話之内容及彼此互動之細節觀察,洪若慈已與「BaiWei



」在對話上甚為親密,而現今社會男女間由認識、交往至婚 姻關係之時間長短,尚難一概而論,則洪若慈辯稱其提供上 開2帳戶資料時,係要提供予其男友及其同事做業績、投資 使用,不知詐騙等詞,尚非無稽,故本件尚難僅因洪若慈提 供名下帳戶資料乙節,即遽認其主觀上具幫助詐欺取財故意 。另洪若慈經被害人提起詐欺告訴,於檢察官偵查後,亦以 洪若慈係遭詐騙而提供帳戶,難認洪若慈有何基於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事為由,對洪 若慈為不起訴處分(不爭執事項㈢),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 卷可參(原審卷1第213-223),尚難以洪若慈將系爭帳戶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BaiWei」(葉柏緯)之行為,即認 王婧妃就本件上訴人賴長緯遭詐欺之款項,有何故意、未必 故意或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行為。
 ②洪若慈因受「BaiWei」(葉柏緯)之詐騙,而將系爭銀行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伊交往之男朋友「BaiWei」( 葉柏緯),為幫同事做績效為由,要求洪若慈參加公司投資 專3215案,並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匯款所用,與一般提 供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已如前述。衡諸常理,倘洪若 慈有心詐騙他人,通常會以他人帳戶供對方匯款,以避免司 法機關循線追缉,豈會以自己名下帳戶作為行騙工具,而甘 冒遭檢警立即查獲風險之理,是此情已與一般詐欺案件之型 態有別。衡以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 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 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 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而洪若慈為86年次,從事 網路美編工作,是依其生活閱歷,其所具備之風險評估判斷 能力,能否熟悉此等以感情為名之詐欺手法,並時時刻刻警 醒避免遭詐騙利用。何況兩造間互不相識,洪若慈因受騙交 付系爭帳戶,揆諸上開說明,洪若慈對於上訴人賴長緯並不 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洪若慈亦無從預見詐欺集團成 員,會將其提供之系爭帳戶用於詐欺上訴人賴長緯,自難認 洪若慈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而不具可歸 責之主觀要件。是上訴人賴長緯主張洪若慈應負過失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非可採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返還前 揭金額之本息部分:
  ⒈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 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 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 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



得利。又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 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 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 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 原因,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裁 判意旨可參)。惟不論是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均以一方 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為其要件之一,是 倘一方並未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準 此,縱於「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 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 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 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⒉經查,上訴人於附表編號⒈⒉⒊所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遭 詐騙,而於附表編號⒈⒉⒊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 至系爭銀行帳戶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 ,惟上訴人匯入系爭款項後,均於同日旋遭以網路轉帳之 方式轉出至其他非被上訴人之帳戶,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 書可按,系爭款項非由被上訴人得利,堪以認定。是被上 訴人抗辯,其未取得系爭款項之利益等語,自屬可採,上 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被上訴人於未支配管領系 爭帳戶期間,卻取得系爭款項利益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 ,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系爭款項之利益,亦非有據。
五、縱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 條、第179條規定,上訴人徐慈憶請求王婧妃給付41萬元本 息,上訴人賴長緯請求呂佩玲洪若慈各給付10萬元本息、 3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對象 請求金額 (原告)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經過 ⒈ ㈠ 徐 慈 憶 ①王婧妃 41萬元 ①王婧妃因網路交友,於111年6月11日將其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提供給從未見面卻自稱是「王文齊」之人。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帳號「00000000000」與徐慈憶聯繫,佯稱;可透過老師代玩以國際油價及金價起伏之賭博網站,有高投報,穩賺不賠,依指示帳戶入金,即可代操獲利云云,致徐慈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3、17日依指示匯款共41萬元至前開帳戶。 ⒉ ㈡ 賴 長 緯 ①呂佩玲 10萬元 ①呂佩玲於不詳時間、不詳方式將其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交付予不詳之人。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賴長緯聯繫,佯稱:可透過老師代玩以國際油價及金價起伏之賭博網站,有高投報,穩賺不賠,依指示帳戶入金,即可代操獲利云云,致賴長緯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25日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前開帳戶。 ⒊ ②洪若慈 30萬元 ①洪若慈因網路交友,於111年6月1日至華南銀行開設帳戶000-000000000000,並將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給從未見面卻自稱是「陳勝雄」之人。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帳號「00000000000」與賴長緯聯繫,佯稱:可透過老師代玩以國際油價及金價起伏之賭博網站,有高投報,穩賺不賠,依指示帳戶入金,即可代操獲利云云,致賴長緯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8日依指示匯款30萬元至前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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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