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辰梧(原名李漢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辰梧(原名李漢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辰梧(原名李漢璋,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944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 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