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4號
TNHM,113,聲保,44,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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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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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