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2號
TNHM,113,聲保,42,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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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孟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孟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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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