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30號
TNHM,113,聲保,13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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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金煌
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金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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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