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7號
TNHM,113,聲保,12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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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柏瑄
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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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