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則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則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則衞因強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