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曉芳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黃明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94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5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柯曉芳、黃明印罪刑部分(不含沒收)均撤銷。柯曉芳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黃明印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 事 實
一、柯曉芳與丙○○為表兄妹關係,其因打牌結識擔任臺南市○市 區○○街000號○○○○大樓(以下稱○○社區)警衛黃明印,柯曉芳 、丙○○、黃明印3人均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第一類第㈢項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 輸或私運進口,丙○○於民國000年00月間,基於運輸、私運 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口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馬克」(以下稱「馬克」)之馬 來西亞男子談妥以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代價購買海洛因磚2 塊,且為使所購買海洛因順利運輸入境及收取,丙○○遂告知 柯曉芳欲運輸、私運違禁品入境,希望柯曉芳安排收受郵包 之人頭、收件地址及收受人,柯曉芳基於縱運輸、私運該物 進口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運輸、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進口 之不確定故意,與丙○○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應允,先由柯曉芳 向其胞兄甲○○訛稱要為甲○○辦理保險事宜,取得不知情甲○○ 交付之身分證,再將之轉交丙○○作為包裹收件人,2人另合
謀利用黃明印擔任○○社區警衛之便,提供該社區住戶地址作 為收件地址並代為收受夾藏海洛因之貨物包裹,柯曉芳於11 1年11月底某日(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12初 某日)偕同丙○○,前往臺南市○○區○○宮附近與黃明印見面, 探詢黃明印是否有意願提供收件地址並代為收受以甲○○為收 件人自國外運輸入境之違禁品,且允諾給予2萬元報酬,黃 明印經柯曉芳告知上情後,已可預見要自國外郵寄至其所提 供之收件地址並由其代收包裹內容物為毒品,且有可能係第 一級毒品,仍因貪圖報酬,竟基於縱運輸、私運該物進口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運輸、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進口之不確 定故意,與丙○○、柯曉芳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而應允,將所任職○○社區住戶位於臺 南市○市區○○街000號00樓之0地址作為包裹收件地址,丙○○ 隨即將上開收件人、收件地址及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等資 訊告知「馬克」,供「馬克」於寄出包裹時填寫收件人資料 ,「馬克」隨後於111年11月30日,在馬來西亞將丙○○訂購 之海洛因分裝成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25包(重量、純度等如 附表一編號1所載)後,藏放在金屬空壓機具內掩飾,再打 包成1個包裹(以下稱系爭包裹),填載「甲○○」為收件人、 黃明印提供之上開地址為收件處所及丙○○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用以聯繫,交由不知情之荷蘭商聯邦快遞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即Fedex,以下稱聯邦快遞)運輸業者以航 空方式運送而起運。丙○○受告知海洛因已委託聯邦快遞運送 後,以其行動電話所下載之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稱關務署)EZ Way進口快遞實名認證系統(以下稱EZ Way系統),使用甲○○ 名義填具個案委任書此電子文件,偽簽甲○○署押於委任人欄 ,偽造完成個案委任書後,連同甲○○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 之電磁紀錄上傳至EZ Way系統而行使之,偽以甲○○名義委託 聯邦快遞向關務署臺北關辦理系爭包裹報關手續,足生損害 於甲○○,以及聯邦快遞對於委託報關、財政部關稅署對於實 際貨物進口報關管理之正確性。系爭包裹於同年12月2日運 送抵臺(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 000000),附表一編號1所示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運 輸、私運進口進入我國境內,111年12月3日關務署臺北關人 員在進行快遞進口X光查驗時,發現系爭包裹內容物金屬空壓 機具夾藏疑似海洛因而有異,會同聯邦快遞人員開驗而查獲 並予以扣押,將全案函送偵辦。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以下稱臺南市調處) 進行偵辦,並對留存之貨物收件人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 訊監察及比對通信紀錄之基地臺移動位置,發現丙○○與另名
女性共犯涉有重嫌,但為查緝之需,仍依原方式通知、派送 包裹,由聯邦快遞人員依照留存之上開門號收件人電話與收 件人「甲○○」聯繫,其中一通聯繫電話由柯曉芳接聽回覆, 其後則由丙○○冒稱係甲○○聯繫收貨事宜,丙○○確認貨物抵臺 即將派送後,通知柯曉芳轉知黃明印注意收領包裹,嗣聯邦 快遞人員於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6分許,將上開包裹交付 黃明印簽收,黃明印隨後將系爭包裹拍照傳送給柯曉芳確認 無誤並藏放妥當後,尚未及轉交柯曉芳,旋因臺南市調處人 員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黃明印舉動異常,而於同日下午 6時20分許,持拘票前往上址拘提黃明印,再於翌日前往苗 栗縣○○鎮○○路000號丙○○住處拘提丙○○,發現柯曉芳同在該 處,遂一併執行緊急拘提柯曉芳,而循線查悉上情,並分別 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南市調處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審判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上訴得 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 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 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則 表明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被告柯曉芳、黃明印部分之犯罪事實 、論罪法條、罪數提起上訴,沒收不提起上訴;被告柯曉芳 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僅針對原判決有關其之犯罪事實、論罪 法條、罪數提起上訴,沒收不提起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308 頁),是本件被告柯曉芳、黃明印之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 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等有關罪刑部分,原判決關於被 告柯曉芳與黃明印沒收部分之認定,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 ,被告柯曉芳及黃明印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沒收為審 判基礎,均引用之不再贅載。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 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 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 前提。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 檢察官、被告柯曉芳、黃明印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217至227頁、 第309頁),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柯曉芳固不爭執與丙○○共商運輸、私運毒品,並偕 同丙○○找被告黃明印提供系爭包裹收件地址及代為收受系爭 包裹,惟矢口否認有共同運輸、私運第一、二級毒品之主觀 犯意,辯稱丙○○一開始邀同其參與本案時,即已明確告知是 要進口毒咖啡包,因此其認知僅與丙○○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云云,被告柯曉芳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被告柯曉芳遭查獲 後,製作調查筆錄即坦承知道丙○○引進的可能是第三級毒品 ,丙○○於偵訊時亦陳述於請求被告柯曉芳協助前,確實向被 告柯曉芳說要進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被告柯曉芳才願意幫 忙,被告柯曉芳亦供稱若系爭包裹內為海洛因,就不會協助 丙○○,可見被告柯曉芳係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犯意協助丙○○ ,應從被告柯曉芳所知僅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云云;被告 黃明印則不爭執與丙○○、被告柯曉芳共謀運輸、私運第二級 毒品進口,提供收件地址並負責收取系爭包裹等情,有涉犯 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惟矢口否認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辯稱以為丙○○要進口的是安非他命,因為被告柯曉芳承諾給 予2萬元代收系爭包裹時,並未告知系爭包裹內容物為何, 僅說是違禁品,我想大概是安非他命,因為我之前聽其他同 事說,在別的大樓代收過住戶的包裹摻有安非他命,我這一 生聽過的毒品只有安非他命,沒聽過其他毒品云云;辯護人 亦為被告黃明印辯稱:依被告柯曉芳、丙○○所述,渠等要求 被告黃明印代收系爭包裹時,被告黃明印回稱曾經代收過安 非他命,顯見包裹內容物可能是毒品,被告柯曉芳、黃明印 均有預見,但被告黃明印無論是向被告柯曉芳、丙○○稱曾經 代收過安非他命或向牌友稱之前同事代收過安非他命,其不 確定故意均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且由被告黃明印之前 科紀錄表,可見被告黃明印除本案外,並未有其他前案紀錄 ,被告黃明印供稱其因為接觸過毒品,僅知安非他命,因此 認為丙○○、被告柯曉芳以2萬元代價委請代收之毒品為安非 他命,尚非無據,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黃明印係犯共
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云云。經查:
㈠、丙○○於000年00月間,擬自馬來西亞運輸毒品入境,為避免遭 查獲,遂邀集被告柯曉芳共同為之,由被告柯曉芳協助取得 其胞兄甲○○證件,以甲○○名義作為系爭包裹收件人,並代覓 願意提供收件地址與代收系爭包裹之人,經被告柯曉芳應允 ,出面向胞兄甲○○以代為辦理保險為由,騙取甲○○身分證件 ,2人再於111年11月底某日,前往臺南市○○區○○宮附近(以 下稱○○宮)與被告黃明印見面,探詢被告黃明印有無意願提 供任職社區地址作為收件地址並代為收受系爭包裹,且允諾 給予被告黃明印2萬元報酬,經被告黃明印同意,將○○社區0 0樓之0地址告知被告柯曉芳、丙○○,丙○○給付5,000元及寫 有「甲○○」之字條交付被告黃明印,嗣後並將甲○○身分證件 資料及被告黃明印提供之收件地址書寫於白紙上,以通訊軟 體FACETIME與「馬克」視訊,告知收件人與收件地址等訊息 。同年12月初,被告柯曉芳再於○○宮交付被告黃明印1萬元 報酬,說明餘款5,000元待收取包裹後給付。「馬克」得悉 丙○○指定寄送系爭包裹收件人及收件地址等資訊後,於111 年11月30日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海洛因分裝為小包藏放在金 屬空壓機具內,再將之打包為系爭包裹後,委託聯邦快遞以 空運方式運送來臺,「馬克」寄出系爭包裹取得提單號碼後 隨即通知丙○○,丙○○乃下載EZ Way系統,以甲○○名義填具個 案委任書,並在委託人欄簽署甲○○姓名,表徵係甲○○委託聯 邦快遞向關務署臺北關辦理系爭包裹報關手續,系爭包裹於 同年12月2日運送抵臺,翌日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在進行快遞進 口X光查驗時,發現系爭包裹內容物有異,會同聯邦快遞人員 開驗發現金屬空壓機具內藏疑似海洛因而予以扣押,移送法 務部調查局偵辦,臺南市調處人員遂持原審法院核發搜索票 ,對留存之貨物收件人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 因查緝所需,仍由聯邦快遞人員依原方式通知、派送包裹, 丙○○經由聯邦快遞人員聯繫確認貨物抵臺即將派送後,通知 被告柯曉芳轉知被告黃明印注意收領包裹,聯邦快遞人員於 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6分許,將系爭包裹送抵○○社區交由 被告黃明印簽收,被告黃明印隨後將系爭包裹拍照傳送給被 告柯曉芳確認無誤並藏放妥當後,尚未及轉交被告柯曉芳, 即因臺南市調處人員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被告黃明印舉 動異常,而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持拘票前往上址拘提被 告黃明印,再前往苗栗縣○○鎮○○路000號丙○○住處拘提丙○○ ,發現被告柯曉芳同在該處,遂一併對之執行緊急拘提,並 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柯曉芳、黃明印於 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是認或不爭執(見31694號
偵卷一-以下稱偵卷一-第22至31頁、第140至144頁、第160 至174頁、第230至233頁;31694號偵卷二-以下稱偵卷二-第 8至9頁、第26至31頁、第38頁、第146至155頁;374號聲羈 卷-以下稱聲羈卷一-第16至17頁;376號聲羈卷-以下稱聲羈 卷二-第23至24頁;原審卷一第60至70頁、第179至180頁、 第184至188頁、第394至395頁、第440至456頁;本院卷第21 4至215頁、第331至332頁、第334至337頁),並據案發當天○ ○社區值班保全人員即證人王雄壹於警詢、偵訊與同案被告 丙○○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一 第3至13頁、第240至254頁、第428至431頁;偵卷二第114頁 、第119頁、第121頁、第122至123頁;聲羈卷二第16至17頁 ;偵聲卷第34頁;原審卷第56至60頁、第135頁、第139至14 0頁、第329至330頁、第396至450頁;本院卷第212至231頁) ,復有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2月3日北機核移字第1110101417 號函及所附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與搜索筆錄、艙單資料 查詢結果清表、郵包外觀與內容物照片、臺南市調處111年1 2月13日搜索丙○○後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收據、臺南市調處111年12月14日搜索丙○○後製作之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臺南市調處111年12月1 3日搜索被告柯曉芳後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收據、臺南市調處111年12月13日搜索被告黃明印後製 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案物品照片 、丙○○使用行動電話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 告柯曉芳使用行動電話內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甲○○」 通訊錄翻拍照片、被告黃明印使用行動電話內垃圾桶資料夾 翻拍照片及與「王雄壹」、「柯曉芳」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聯邦快遞臺灣分公司111年12月19日111聯邦安字第1219 號函及所附提單、商業發票、貨物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00」之個案委任書與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電話通聯紀錄與 電話錄音檔、○○社區大廳及管理室內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系爭包裹收件地址處所大樓外觀照片、聯邦快遞簽收紀錄、 111年12月12日○○保全機構郵件包裹登記簿、○○保全機構○○ 社區哨點12月份班表翻拍照片、○○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名冊管 理費收支明細表、通訊監察執行報告書、臺南市調處111年1 2月7日南市機緝字第11166595760號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 通聯調閱查詢單、回覆單、郵包收件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表、 111年12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訊監察緊急案件通知單 、111年12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急聲監字第000007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 第47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郵包收件電話基地臺及國
道ETC門閘比對分析報告、郵包收件電話與丙○○持用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地臺比對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 調查處111年12月5日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及附表氣象層析質 譜圖、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9日調科壹字 第11223001130號鑑定書、Google地圖及街景截圖、法務部 調查局111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4780號鑑定書等附 卷可稽(見他卷第9至15頁、第17至24頁、第37至59頁、第65 至83頁、第111至115頁;00000000000號調查卷-以下稱調查 卷-第17至21頁、第27至36頁、第45至47頁、第53至56頁、 第58至60頁、第71至84頁、第88至91頁、第93頁、第95頁、 第107至108頁、第110至111頁;偵卷一第67頁、第273至274 頁、第325至333頁;偵卷二第47至54頁)。此部分事實及被 告柯曉芳與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堪以認定。㈡、被告柯曉芳及其辯護人雖辯稱丙○○明確告知運輸或私運進口 之毒品為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故其認知係與丙○○共犯運輸、 私運第三級毒品罪,並無運輸、私運第一級毒品之主觀犯意 云云;被告黃明印及其辯護人亦辯稱,被告黃明印所知毒品 僅安非他命,因此其主觀上只認知丙○○要運輸、私運之物品 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云云。然查:
1、被告丙○○於調查時證稱略謂:111年9、10月間,在星辰onlin e網路遊戲認識馬來西亞籍朋友「馬克」,跟我說在馬來西 亞安非他命及海洛因都很便宜,我向他問安非他命及海洛因 價格怎麼算,他跟我表示安非他命1公斤跟海洛因磚1塊都是 35萬元,但寄什麼毒品過來要視存貨而定,後來我決定要向 他下定2個單位的毒品,共70萬元,「馬克」請我到新竹車 站前面停等區,會派1個年約40歲左右男子來跟我收70萬元 貨款,那個男子向「馬克」表示錢已經收到,之後「馬克」 說會幫我安排寄貨事宜,請我提供1個大樓住址、收件人的 名字及身分證號碼給他,於是我跟被告柯曉芳騙稱朋友要寄 一些毒咖啡包的原料給我,須要證件及大樓住址...,我就 請被告柯曉芳跟黃明印聯絡,跟被告黃明印表示要1次2萬元 代價請他幫忙收包裹...直到要寄貨當天,「馬克」才打電 話給我說,他是寄2塊海洛因磚給我要我準備收貨,被告黃 明印知道是違禁品,但不知道是海洛因,我也有跟他說這個 包裹的嚴重性,交代他收貨時候要特別小心,他有跟我們說 他很內行,以前有幫其他人代領過「安仔」,我沒有跟被告 黃明印告知內容物為何,但他知道這是違禁品,雙方都心照 不宣等語(見偵卷一第242至244頁、第247頁);續於偵訊時 證述略以:「(黃明印知道裡面是甚麼?)心照不宣,他自 己說以前有幫人家領過安非他命,他知道這嚴重性。(你有
提醒黃明印說若有人問,就不要收?)我有提醒他要小心, 雖然我沒有艰他說是違禁物,但大家都心照不宣。(柯曉芳 也知道本件為違禁物?)我跟她說我要買毒品咖啡包原料, 請她幫忙,我是這樣騙她的。她知道毒咖啡包也是違法的。 我跟她說是我朋友要的。(柯曉芳為何協助你運輸海洛因? )她不知道我要運輸海洛因,我騙她說我要弄毒品咖啡包原 料,要她幫忙聯絡管理員,後來我們打牌就認識黃明印,知 道黃明印是管理員所以找他,我是自己與黃明印說的,我跟 黃明印說請他幫我找個地址幫我領東西。黃明印就給我他大 樓地址,但我沒有跟他說這是什麼,不過我有請他要小心, 黃明印說他知道,他說他以前有幫忙人領過安,安應該是安 非他命,他說他很內行...(你有寫一張紙條上面有甲○○三字 ?)是,我有拿給黃明印,跟他說領這個名字的物品,但黃 明印不知道物品具體是什麼,但他知道是違法物品,因為黃 明印說他很內行。」等語(見偵卷一第429頁、第431頁)。倘 丙○○於調查及偵訊時所述,其與「馬克」接洽購買毒品時, 表明希望購買海洛因,「馬克」告知須視手上存貨而定是發 送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直至111年11月30日發貨當天確 定是海洛因,才通知丙○○寄送物品為海洛因一情屬實,則不 論運輸入境之毒品為丙○○最為青睞之海洛因,或尚可接受之 甲基安非他命,均與丙○○證稱其一開始邀同被告柯曉芳一起 犯本案時,即向被告柯曉芳謊稱友人要自國外進口咖啡包原 料或咖啡包等第三級毒品不相一致,參以被告柯曉芳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你有沒有告訴丙○○除了毒咖啡包外,其他 的不能進口,才一起做,如果要進口其他毒品就不一起做? )我沒有這樣講。」一語(見本院卷第336頁),可見被告柯曉 芳並未向丙○○表明僅願意共犯運輸、私運第三級毒品,不願 意共犯運輸、私運第一、二級毒品,丙○○顯無刻意虛捏與事 實不符之毒品種類訛騙被告柯曉芳之動機與必要。再者,丙 ○○若要刻意捏造毒品種類訛騙被告柯曉芳,或許係擔心若據 實告知被告柯曉芳恐遭拒絕,則其理應在偕同被告柯曉芳一 起探詢被告黃明印共犯本案意願時,在被告柯曉芳面前一併 以此為由訛騙被告黃明印前後行為方能一貫,何以其邀集被 告黃明印共犯本案時,不告知被告黃明印系爭包裹內容物為 何,僅提醒要小心,並表示當場大家對於系爭包裹乃違禁品 均「心照不宣」,且在被告黃明印主動提及先前曾幫忙收過 「安」,對此種事情很內行時,未有任何否定或糾正被告黃 明印對系爭包裹內容物有誤認之言詞或舉動,告知本次要進 口之毒品為咖啡包並非安非他命,實啟人疑竇。是以,丙○○ 證述其向被告柯曉芳騙稱要運輸、私運毒咖啡包原料貨毒咖
啡包一節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2、丙○○另於原審訊問時證稱:「(被告柯曉芳有無詢問為何要用 甲○○的名義收東西,為何不用你自己的名義收受物品?)沒 有,他沒有問。(你有告訴被告柯曉芳要收受何物品嗎?) 我之前有跟她說要收受違禁品,咖啡包。(被告柯曉芳有無 幫你找人來收包裹?)沒有,是我們打牌時一起認識那個守 衛,我問他能不能幫忙收包裹,是違禁品,對方說可以,他 之前就有幫人家收過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7至5 8頁),由丙○○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柯曉芳並未詢問丙○○何以 要使用甲○○名義收受貨物,即願配合向甲○○騙取身分證件, 丙○○有何必要特地向被告柯曉芳佯稱系爭包裹內容物為咖啡 包,卻僅對被告黃明印稱系爭包裹內裝違禁品,丙○○此部分 證述有違常情。再者,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就檢察 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但我主張被 告柯曉芳不是共犯。(如果被告柯曉芳完全不知情,為何不 以被告柯曉芳的名義幫你收件?)她只知道咖啡包而已,她 以為那是三級而已,我用這樣跟她說。」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39頁、第140頁),顯有迴護被告柯曉芳之情,證詞可信 性更顯低落。此外,丙○○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你 當初進口那麼多海洛因是如何跟被告柯曉芳講的?)我跟被 告黃明印及被告柯曉芳說那是違禁品,黃明印也知道是咖啡 包,也有說他之前,不知道是多久之前,有替人代領過二級 的,我跟他說我那個不是,我的是三級毒品。那時候是三個 人在場的時候一起講的,一開始我們在打牌的地方,我叫柯 曉芳請黃明印出來,我們在討論這件事,我說可不可以幫我 代領國外寄來的包裹,他說可以,我就先拿5,000元訂金給 他,我跟他說運回來的是三級毒品,他怎麼會說二級我不清 楚,二級是他說他以前有幫人家領過,多久以前我不知道, 他說他內行的,以上陳述都是事實,可以請黃明印回想一下 當天情形。(本案進口毒品,先不論是海洛因還是咖啡包, 你是怎麼跟黃明印談?是直接跟黃明印談還是透過柯曉芳? )在打牌的時候我請柯曉芳叫黃明印出來,我有跟黃明印說 是違禁品,可是是三級毒品咖啡包,我不知道他怎麼會講二 級毒品,二級毒品是他之前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領過二級毒品 。(你剛才有說你一開始請柯曉芳去找黃明印時,就有跟被 告柯曉芳說你要進口的包裹是毒品咖啡包,你有說是幾級的 嗎?)我說違禁品,咖啡包,三級的。她也知道、黃明印也 知道。(你跟柯曉芳說包裹是你朋友要進進來的,是一批違 禁品,請她一起去找你們認識的守衛黃明印,是否如此?) 是,確定是這樣。(你有跟被告柯曉芳說違禁品的內容是什
麼嗎?)咖啡包。(你有講到『我要進口第三級毒品的咖啡包 』這麼具體?)有。(所以你一開始就有跟柯曉芳說了?)對 ,我確定是這麼說的。(你方才提到你跟被告黃明印在講第 三級毒品咖啡包時,黃明印就說他曾經有代領過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他說他內行的,有幫人家領過,什麼時候我不 知道。(他這樣講的時候柯曉芳在旁邊有聽到什麼嗎?)三 個都有聽到。(因為那是你朋友的?)不是,那寄過來的, 我不知道他寄什麼,那是我騙黃明印跟柯曉芳說是咖啡包。 (黃明印問你的時候有跟他說裡面的內容是什麼嗎?)有。( 你最初警詢時稱你告訴他們是違禁物,你有講第三級毒品咖 啡包嗎?你最早是否只有講違禁物?)對。(有講實際內容 嗎?)沒有。(是何時講到包裹實際內容?)包裹快到的時 候。(最一開始只告訴他們是違禁物,你之後有無說違禁物 是什麼東西?哪時候說的?)還沒收到之前有跟黃明印、柯 曉芳講。(你怎麼講?)我說違禁品、咖啡包。(黃明印有無 跟你講他曾經有代領過安非他命?)他說他以前有幫人家代 領過二級毒品,多久前我不知道。(你有聽到他這樣講?) 他說他內行的,叫我放心。(這樣跟你說,你告訴他你的包 裹是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他有何反應?)他是說好,會幫我 處理。(告訴他你要領的包裹裡裝三級毒品,他跟你說他領 過二級?)他說他以前有幫人家領過二級,所以他很內行, 叫我放心。(照你現在的說法,你當時跟黃明印、柯曉芳講 是咖啡包,那你為什麼要騙柯曉芳?)因為咖啡包是三級毒 品,如果我坦白講,怕她不幫我。(為何你之前的筆錄都沒 有提過你有跟黃明印說是咖啡包?)我講違禁品。(他們問 你是如何跟他們講的,你就說是違禁品?)就是我騙他們違 禁品,說三級的比較輕,怕如果講一級、二級他們會不敢幫 我領,我個人是這樣想,所以才這樣騙他們。」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96至406頁、第410至411頁),表示其一開始僅向 被告柯曉芳、黃明印告知系爭包裹內裝違禁品,系爭包裹快 寄達時,丙○○始向被告柯曉芳、黃明印謊稱包裹內裝咖啡包 ,丙○○此部分證述顯與其上揭證述一開始即騙被告柯曉芳要 進口咖啡包,但僅告知被告黃明印系爭包裹內裝違禁物等情 嚴重歧異,更顯其證詞之不可信。況且,丙○○若一開始僅告 知被告柯曉芳、黃明印系爭包裹內有違禁物,被告柯曉芳、 黃明印並未拒絕而願配合一起運輸、私運違禁物入境,丙○○ 顯無必要在物品即將寄達,且被告柯曉芳、黃明印未發問之 情形下,主動向渠等佯稱系爭包裹內裝咖啡包。甚者,被告 黃明印辯稱其這一生僅知安非他命此種毒品,不知有其他毒 品,亦與丙○○證述曾告知被告黃明印系爭包裹內裝三級毒品
咖啡包一情明顯扞格,故丙○○於調查、偵訊、原審證述內容 前後不一,亦與常情相悖,其證述曾明確告知被告柯曉芳、 黃明印所運輸、私運之系爭包裹內容物為咖啡包,顯不可採 。
3、再參酌被告柯曉芳供述,與丙○○上開證述多所矛盾,分述如 下:
⑴、被告柯曉芳於製作第1次調查筆錄時供稱:「(丙○○告訴妳代 收的包裹,裡面裝有何物?)丙○○有告訴我,裡面裝的是違 禁品,但違禁品是什麼我真的不知道。(承前提示,前揭郵 包係由關務署臺北關於111年12月3日查驗內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並依法扣押,妳有無意見?)我不知道包裹內容 是什麼,所以我沒有意見。(妳或丙○○有無告知黃明印本案 郵包內容物為何?有無告知黃明印為何要以2萬元代價請黃 明印代收包裹?)丙○○好像只有跟黃明印說是違禁品,丙○○ 告訴黃明印說,他是代替他朋友尋找代收的人,酬勞是2萬 元。(妳既稱妳不知道要拿身分證給丙○○的用途,為何妳不 提供妳本人或是妳女兒的身分證給他?)我只知道丙○○要用 來收包裹,也只知道是違禁品的包裹,怕會有問題,所以才 向我哥哥甲○○借用身分證,但我真的不知道那個包裹裡面是 毒品。(丙○○有無告知妳該包裹內之違禁品為何?)沒有, 他只有跟我說是違禁品,並沒有明確告訴我裡面是海洛因。 (據丙○○111年12月14日在本處供稱,他知道是違禁品,但不 知道是海洛因,我也有跟他說這個包裹的嚴重性,交代他收 貨時後要特別小心,他有跟我們說他很內行,以前有幫其他 人代領過『安仔』,顯見黃明印隱約知悉該違禁品實屬毒品, 又黃明印均係由你主動電聯要求碰面,且碰面時你等3人均 在場,你雖辯稱你並未聽翁、黃2人對話,惟你本人每次均 在場,仍推稱不知該違禁品係毒品,顯係卸責說詞,你有無 意見?)我只知道這個違禁品可能是毒品,但是以為可能是 K他命之類的,並不知道這是海洛因。」等語(見偵卷一第16 1頁、第168至169頁、第171至172頁),明確供稱丙○○邀其共 犯本案,僅告知系爭包裹內裝違禁品,並未告知內容物為何 ,是其自己臆想可能是愷他命之類毒品。而被告柯曉芳於同 日偵訊時陳稱:「(為何你要介紹黃明印給丙○○認識?)丙○ ○說要我幫忙找一個守衛收包裹,他是跟我說違禁品的包裹 ,我一開始以為是酒類或咖啡包或K他命,但我不知道是海 洛因,我是被逮捕時才知道是海洛因。(黃明印是何人跟他 說要他領包裹?)我、丙○○與黃明印之人打麻將,後來我們 特別到旁邊巷子說,丙○○請黃明印幫忙領違禁品之包裹,並 給他2萬元做為代價。黃明印也有跟我們說他很以前也有幫
人家代收過安非他命,後來收完也沒有事情。(丙○○是何時 請你提供相關協助受領從國外進來的包裹?)10或11月,丙 ○○叫我幫他找個守衛與證件,他要用該證件人的名字收包裹 ,守衛代收...丙○○問他要不要幫忙代收違禁品的包裹。黃 明印自己表示他有代收過也是違禁品的安非他命,這是我們 第1次跟他說時候,他就自己說了...」等語(見偵卷一第230 至231頁);另於羈押訊問時供述:「(你是否知道丙○○要進 的這箱貨物是何物?)我不知道。(你之前是否曾經說知道 是違禁品?)丙○○叫我幫他找警衛與證件,他說要運違禁品 進來,我以為違禁品是咖啡包或K他命等。(咖啡包是何物? )我覺得應該也是毒品。(你知道K他命是第三級毒品?)不 知道是幾級,但知道是毒品,我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 等語(見聲羈卷二第23至24頁),被告柯曉芳於第1次調查、 偵訊及原審羈押訊問時所述核與丙○○上開證述有間,依被告 柯曉芳第1次調查筆錄、偵訊及羈押訊問內容顯示,丙○○一 開始邀同被告柯曉芳共犯本案時,明確告知要運輸、私運違 禁品,但未告知違禁品種類,其後丙○○與被告柯曉芳一同邀 集被告黃明印共犯本案時,同樣只告知要運輸、私運違禁品 ,並未告知違禁品種類,此部分供詞與丙○○在調查、偵訊時 供述相符,被告柯曉芳於第1次調查、偵訊及羈押訊問時供 稱,以為丙○○所說違禁品可能是K他命、咖啡包之類的毒品 ,且不知此類毒品分級為何,顯見被告柯曉芳不清楚毒品分 級,不知分級之意義與法律處罰之輕重,更徵丙○○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欺騙被告柯曉芳、黃明印系爭包裹內容物為三級毒 品咖啡包之動機,是因運輸、私運三級毒品處罰較輕,被告 柯曉芳、黃明印較願配合共犯本案云云,應屬虛妄。又被告 柯曉芳於調查、偵訊、原審羈押訊問時一再供稱,丙○○並未 明白告知系爭包裹內容物為何,是其自行猜測可能為酒類、 咖啡包或K他命等物,則丙○○倘如其上開證述曾確實告知被 告柯曉芳違禁品種類是咖啡包,被告柯曉芳又何須再自行猜 測可能是酒類、K他命或咖啡包,2人陳述明顯矛盾,是由被 告柯曉芳與丙○○證詞互核,丙○○邀同被告柯曉芳、黃明印犯 案時,應僅告知要運輸、私運違禁品入境較為合理,而可採 信。
⑵、被告柯曉芳於第2次調查筆錄則供稱:「(據丙○○111年12月14 日調查筆錄供稱:『…我就跟柯曉芳騙說我的朋友要寄一些毒 咖啡包的原料給我,需要一個證件及大樓住址,我想說甲○○ 每天都在家喝酒沒什麼出門,因此我就拜託柯曉芳陪我去找 甲○○拿證件,柯曉芳同意後,我就開車載她去桃圍市○○區甲 ○○家找他…』,妳明知丙○○要私運毒品來臺,仍提供胞兄甲○○
證件供丙○○走私郵包入境,是否如此?)不是的,當時丙○○ 只向我表示他需要一個身分證件及一位可以代收包裹的警衛 ,並沒有向我表示是要寄送毒品來臺。(丙○○請妳找人頭證 件及警衛代收包裹時,妳有無覺得是違禁物品?)一開始丙 ○○並沒有跟我說,是直到有一次丙○○跟黃明印在討論代收包 裹細節時,我聽到丙○○有提到『違禁品』3個字,我才知道是 寄送違禁品。(為何111年12月12日丙○○來臺南找妳,當天下 午又匆促的載妳一起回苗栗?)因為當天下午黃明印打LINE 跟我說,調查局要他找他去警衛室,然後丙○○就向我表示, 我什麼都不知道,這樣子會害到我,他要載我回苗栗。(妳 們往苗栗回程的途中丙○○如何向妳說明此事?)丙○○向我表 示,我什麼都不知道,後來他向我坦承他要黃明印代收的包 裹是毒品咖啡包。(妳於111年12月14日於本處筆錄供述『我 只知道這個違禁品可能是毒品但是以為可能是K他命之類的 ,並不知道這是海洛因。』是否表示妳事先已經知悉包裹內 容,而不是返回苗栗途中才由丙○○向妳坦承?)如我前述, 丙○○與黃明印談論包裹寄送細節時,丙○○有提到違禁品,那 時我心裡才想說有可能是毒品,但是直到出事當天返回苗栗 途中,丙○○向我表示內容物為毒品,我才確定是毒品。」等 語(見偵卷一第149至150頁、第152至153頁),由被告柯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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