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黃正雄 住彰化縣○○市○○路0段0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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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憶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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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張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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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江憶楓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 欄編號5、6所示文件之時間,於超過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② 、6②所示文件之時間部分,應予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黃正雄之上訴;江憶楓之其餘上訴,均駁回。四、黃正雄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之○○鋼模有限公司文件、憑證 ,供被上訴人查閱。
五、江憶楓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之○○有限公司文件、憑證,供 被上訴人查閱。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擴張部分)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在原審係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48條規 定,請求㈠上訴人黃正雄應提出如附表一欄編號1至6之○○鋼 模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財產文件、憑證。㈡上訴人江憶 楓(與黃正雄下合稱上訴人)應提出如附表一欄編號1、2 、3、5、6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公司合稱○○等2 公司)財產文件、憑證。經原審為全部准許之判決後,上訴 人不服其中關於附表一欄編號5、6部分,提起上訴,故關 於原判決准許其中附表一欄編號1至4,及附表一欄編號1 至3部分,均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被 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欄編號5、6部分之聲明補充 「供被上訴人查閱」(本院卷一第152頁),係屬不變更訴 訟標的,而補充法律上之陳述,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又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46 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亦有明文。被上訴人就原 審訴之聲明其中請求查閱附表一欄編號5至6所示文件之時 間部分,減縮為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另就附表一欄編號5至6所示文件之時間部分,則減縮為 自103年4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被上訴人於本院另 擴張請求如附表二所示文件,應供上訴人查閱。上開被上訴 人就附表一編號5、6部分減縮後之訴之聲明為:㈠黃正雄應 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6之○○公司文件、憑證,供被 上訴人查閱;㈡江憶楓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①、6①之 ○○公司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被上訴人在本審擴張 訴之聲明為:㈠黃正雄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編號1至6之○○公 司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㈡江憶楓應再提出如附表 二欄編號1、2、3、5、6之○○公司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 查閱,均合於上開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貳、被上訴人主張:
黃正雄為○○公司之董事、江憶楓為○○公司之董事,被上訴人 為○○等2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上訴人分別向黃正雄、 江憶楓詢問○○公司、○○公司營業情形,並請求查閱該2公司 如附表一之一編號5、6、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文件,竟遭拒絕 ,影響被上訴人對於○○等2公司之監察權,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訴之聲明:㈠黃 正雄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6之○○公司財產文件、 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㈡江憶楓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 號5①、6①之○○公司財產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被上 訴人於原審請求逾上開聲明部分,未繫屬本院,不予贅述) 。嗣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聲明:㈠黃正雄應再提出如附表二 欄編號1至6之○○公司財產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㈡ 江憶楓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編號1、2、3、5、6之○○公司財 產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
參、上訴人抗辯: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之範圍,並不及於附表 一之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及憑證。被上訴人離職後自行創 業,與上訴人經營同類競爭之鉅展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鉅展公司),卻不願意退股或將股份移轉買賣,被上訴人係 以查閱帳冊、文件之名,行竊取○○等2公司機密資料之實, 為獲取○○等2公司客戶資料而提起本件訴訟,藉此強化鉅展 公司競業之能力,進而達到與上訴人競業以及干擾經營之目 的,損害○○等2公司而行使股東監察權,顯屬權利濫用。又 上訴人並未製作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薪資單予所屬勞工,縱 有交付勞工關於每月薪資之明細表,亦僅是手寫紙張,○○等 2公司並無留存,公司僅有紀錄給予員工之薪資金額。亦否 認○○等2公司有製作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應付或應收帳款 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部分。而附表二編號4之新光銀行甲 存帳戶交易紀錄部分已提供予被上訴人。至於附表一之一、 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文件,並非被上訴人依法可得閱覽, 且上訴人已提出可證明實際收入之發票,即無庸再令上訴人 提出報價單、合約書、訂單或銷貨明細等資料,上訴人亦無 留存此部分文件,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保存各項 商業會計憑證之年限為5年,被上訴人請求超過5年部分,屬 於權利濫用等語。
肆、原審判決(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黃正雄應提出如附表一之 一欄編號5、6之○○公司財產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 ;江憶楓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①、6①之○○公司財產 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出 一部上訴,被上訴人則為訴之擴張。兩造本院聲明:一、上訴部分:
㈠上訴人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黃正雄應提出○○公司如附表一 之一欄編號5、6所示自108年12月3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期間之文件;江憶楓應提出○○公司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① 、6①所示自103年4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期間之文件 ,供被上訴人查閱部分,應予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㈡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部分:
㈠被上訴人擴張之訴聲明:
⒈黃正雄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編號1至6之○○公司文件、憑證, 供被上訴人查閱。
⒉江憶楓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編號1至3、5、6之○○公司文件、 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
㈡上訴人答辯聲明:追加之訴駁回。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00頁):一、○○公司於108年12月3日設立登記,黃正雄為其法定代理人及
執行業務董事;被上訴人為○○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二、○○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設立登記,江憶楓為其法定代理人及 執行業務董事;被上訴人為○○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陸、本院之判斷:
一、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 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 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 司法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109條於69 年5月9日修正理由載明:「配合第108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 軌制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 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依上 開條文文義及修法理由,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 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得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 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 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等2公司為有限公司組織,其中○○公 司於108年12月3日設立登記,黃正雄為其法定代理人及執行 業務董事;○○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設立登記,江憶楓為其法 定代理人及執行業務董事;被上訴人則為○○等2公司之不執 行業務股東,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依上開說 明,被上訴人即為○○等2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依公 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行使監察權,而向上 訴人請求查閱○○等2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文書。二、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 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 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 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 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 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 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 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 資證明。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 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商業 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 、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 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準此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 東行使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5年內之會計憑證之權利。經
查:
㈠被上訴人請求附表二之欄編號1員工薪資單部分,業據被上 訴人提出其所領取之手寫薪資單為據(本院卷一第207頁, 下稱薪資單據),而上訴人亦不否認○○等2公司有交付如被 上訴人提出手寫薪資單予所屬員工之事實,則上訴人辯稱○○ 等2公司並未製作薪資單並交予員工云云,即無足採。又依 被上訴人提出之薪資單據上已載明薪資結構(含加班費、餐 費、津貼、全勤等項目)、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應認薪資 單據即為○○等2公司自行製存之內部憑證,以資考核、查對 該2公司對員工相關收支帳目,而薪資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人 事成本,與○○等2公司之營業情形具有關聯性,被上訴人自 有查閱薪資單據以瞭解員工薪資結構之必要,屬於不執行業 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至於上訴人抗辯○○等2公 司並未留存給予所屬員工薪資單據云云,依商業會計法第14 條、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3款、第38條第1項規定,薪資 單據既為○○等2公司所製發之內部憑證,為會計事項之發生 而應自行編制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5年;並依 同法第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置會計人員或委由會計師或 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 即處理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 ,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則商業負責人依法負有造具、編製 並保管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義務。則附表 二之欄編號1員工薪資單部分,本應由○○等2公司妥為保存 ,上訴人分別為○○等2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該2公司所應保 存之文件,本屬其執行業務範圍所管領,而其等辯稱該部分 薪資單並不存在,致無從提出一節,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惟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等2公司並未保存交予所屬 員工薪資單據之事實,則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故 被上訴人請求查閱附表二之欄編號1員工薪資單部分,核 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請求附表二之欄編號2、3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部分,其中原始 憑證部分如進貨發票、收據、合約、請款單等外來憑證,或 銷貨發票、收據、合約之對外憑證,或計工單、支出證明單 、差旅費報支單、驗收單、領料單商業發票等內部憑證。而 記帳憑證部分,即為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為記帳之憑證,區分 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係交易發生後,以一定 的格式、填寫有關會計科目及金額。附表二之欄編號2、3 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記 帳憑證,均為○○等2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14、16、17條規定
應製作之商業會計憑證。且依記帳士即證人張淑金證稱:伊 於104年至108年間擔任○○公司之記帳士,○○公司有給伊收據 、發票、薪資表等原始憑證,伊幫○○公司編制會計傳票並做 分類帳及日記帳,應收帳款、應付帳款伊是根據發票內容製 作,○○公司會給伊開出去的發票及進貨的發票等語(原審卷 二第25-27頁)。記帳士即證人汪淑珠證稱:伊自109年9月 開始擔任○○公司、○○公司之記帳士,公司有提供薪資表及銷 貨發票、進貨發票給伊記帳等語(原審卷二第29頁),足認○ ○等2公司有交付該2公司之薪資表、銷貨發票、進貨發票等 內部憑證、對外憑證、外部憑證等原始憑證予記帳士作為記 帳依據之事實,上訴人否認該2公司有製作附表二之欄編 號2、3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應付帳款之原始憑 證、記帳憑證云云,即屬無據。此外,上開原始憑證、記帳 憑證均與○○等2公司營業具有關聯性,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瞭 解○○等2公司財務及執行業務狀況所必需,亦為○○等2公司依 法應編製及保存之文件,上訴人分別為○○等2公司之執行業 務董事,該2公司所應保存之上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本 屬其執行業務範圍所管領,則被上訴人請求查閱附表二之 欄編號2、3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應付帳款之原 始憑證、記帳憑證部分,亦屬有據。
㈢被上訴人請求附表二欄編號4新光銀行甲存帳戶交易紀錄部 分,黃正雄雖抗辯已提出予被上訴人云云,惟黃正雄僅提出 111年1月5日至112年6月26日之○○公司新光銀行甲存帳戶交 易紀錄,有該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可佐(本院卷一第241-297 頁),並未提出本件被上訴人擴張請求之112年6月27日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該帳戶交易紀錄,而附表二欄編號4 新光銀行甲存帳戶交易紀錄與○○公司營業具有關聯性,為不 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公司財務及執行業務狀況所必需,被上 訴人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
㈣被上訴人請求附表一之一、二欄編號5、6,及附表一之一 欄編號5①、6①部分、附表二欄編號5、6部分,被上訴人主 張依○○等2公司之分類帳所示之營業收入每期金額達上千萬 元,及依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示銷售額亦高達千萬元一情 (本院卷二第3頁),為上訴人所不否認,並有○○公司之明 細分類帳為憑(原審卷二第57、111、183、281、425頁); 且被上訴人提出有與○○公司往來之桑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1家公司所出具之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175-197頁);及 有與○○公司往來之立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47家公司之所 出具之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13-174頁),而上訴人亦未否 認○○等2公司分別有與上開桑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公
司、立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47家公司生意往來之事實, 佐以張淑金、汪淑珠上開證述內容,可知○○等2公司有交付 該2公司之銷貨發票、進貨發票等對外憑證、外部憑證予記 帳士作為記帳依據。又上訴人係辯稱無留存○○等2公司與其 等有生意往來之公司應有客戶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 量、價格)、客戶訂單(含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 )等文件(原審卷二第40頁),而未否認○○等2公司與其等有 生意往來之公司有出具或簽訂上開文件等事實,且依商業會 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3款、第38條第1項規 定,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客戶訂單(含 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等文件,既為○○等2公司 所製發之對外憑證或外來憑證,為會計事項之發生而應自行 編制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5年;且上訴人依法 負有造具、編製並保管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 之義務,已如前述,則附表一之一、二之欄編號5、6部分 ,在本件訴訟起訴繫屬日110年8月6日(原審卷一第11頁) 前之5年內文件,應由○○等2公司妥為保存,且為執行業務董 事之上訴人執行業務所管領之範圍,則關於被上訴人主張黃 正雄應提出附表一之一、二之欄編號5、6部分自108年12月 3日(即○○公司設立登記日,兩造不爭執事項一)起,及江 憶楓應提出附表一之一、二之欄編號5、6部分關於自105年 8月7日起,均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供其查 閱部分,既均未逾5年保存期限,則上訴人辯稱此部分並無 留存,而無從提出一節,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 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故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至於被上訴人主張江憶楓應提出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6 所示文件在本件訴訟起訴前已逾5年部分即103年4月18日( 即○○公司設立登記日,兩造不爭執事項二)起至105年8月6 日部分,江憶楓辯稱因已逾5年保存期限而未留存一節,並 無違反前揭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而被上訴人則未 舉證證明江憶楓或○○公司尚有保存上開文件逾5年期限部分 之事實,故被上訴人主張江憶楓應提出上開已逾5年保存期 限之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6所示文件部分,即無可採。從 而,被上訴人請求黃正雄應提出附表一之一、二之欄編號5 、6部分;及江憶楓應提出附表一之一之欄編號5、6部分自 105年8月7日至111年12月31日(即附表一之一之欄編號5② 、6②部分)、附表二欄編號5、6部分,供其查閱,即屬有 據;逾此部分請求(即被上訴人請求江憶楓應提出附表一之 一之欄編號5、6部分自103年4月18日至105年8月6日之文件 ),則屬無據。
㈤因被上訴人上開得請求查閱附表二欄編號1薪資單;附表一 之一、二之欄編號5、6部分;附表一之一之欄編號5②、6② 部分、附表二欄編號5、6部分,既屬於原始憑證之文件, 且被上訴人已另列為獨立請求查閱之文件項目,則被上訴人 上開得請求查閱附表二欄編號2①、3①部分所稱之原始憑證 部分,自不包含上開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得請求查閱薪資單; 客戶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客戶訂單( 含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等文件,併此敘明 。
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本件訴求作為不正競爭之手段,構成權 利濫用云云,被上訴人則否認之。經查:
㈠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 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 8條定有明文。
㈡依上訴人提出之鉅展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原審卷一第209-210 頁),代表人為被上訴人,所營事業項目與○○等2公司所營 項目(原審卷一第25、27頁之公示登記資料)雖有部分相同 或相近,惟被上訴人既仍具有○○等2公司股東身分,依法本 有行使監察權之權利,至於被上訴人行使監察權後是否有不 法行為,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徒以鉅展公司所營業事項相 同或相近於○○等2公司為由,而憑空指認被上訴人會有不法 行為,況且,被上訴人倘於行使監察權後,有違法失當之行 為,上訴人或○○等2公司仍得依法追究被上訴人責任,尚不 能據此否定被上訴人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正當權利。且上訴人 係於本件訴訟審理期間,方提出○○公司104-111年8月會計憑 證及日記帳、分類帳、105-109年存款對帳單、104-109年發 票、勞保名冊、薪資印領清單;○○公司會計憑證、日記帳、 存款對帳單、發票、110-111年8月日記帳、分類帳、會計憑 證(本院卷一第19-21、165-167頁),且仍拒絕被上訴人查 閱附表一之一、二之欄編號5、6部分;及附表一之一欄編 號5②、6②部分、附表二欄編號5、6部分之請求,則被上訴 人提起訴訟,自有權利保護之必要,非屬權利濫用。四、綜上,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請 求㈠黃正雄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號5、6之○○公司文件、 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㈡江憶楓應提出如附表一之一欄編 號5②、6②之○○公司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請求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 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被上訴人請求江憶楓應提出附表一 之一欄編號5、6在103年4月18日至105年8月6日之客戶報價 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客戶訂單(含品名、數
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部分},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尚有 未合,江憶楓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 予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則無不合,上訴人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 訴。另被上訴人在本審擴張請求㈠黃正雄應再提出如附表二 欄編號1至6○○公司之文件、憑證,供被上訴人查閱;㈡江憶 楓應再提出如附表二欄編號1至3、5、6之○○公司文件、憑 證,供被上訴人查閱部分,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 主文第四、五項所載。
柒、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黃正雄之上訴為無理由;江憶楓之上訴為一部有 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之擴張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強制換頁==========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
編號 文件內容 ○○公司 ○○公司 1 員工薪資單 108至111年 103至111年 2 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 108至111年 103至111年 3 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 108至111年 103至111年 4 新光銀行甲存帳戶或其餘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交易紀錄 111年 無 5 客戶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 108至111年 103至111年 6 客戶訂單(含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 108至111年 103至111年 ==========強制換頁==========附表一之一
編號 文件內容 ○○公司 ○○公司 5 客戶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 ①被上訴人請求範圍: 108年12月3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①被上訴人請求範圍: 103年4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②本院准許範圍: 108年12月3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②本院准許範圍: 105年8月7日至111年12月31日 6 客戶訂單(含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 ①被上訴人請求範圍: 108年12月3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①被上訴人請求範圍: 103年4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②本院准許範圍: 108年12月3日至111年12月31日 ②本院准許範圍: 105年8月7日至111年12月31日 備註: 一、○○公司欄編號5①、6①部分係被上訴人在本審減縮訴之聲明後之請求範圍。 ○○公司欄編號5②、6②部分係本院判准被上訴人請求黃正雄應提出該部分文件之時間範圍。 二、○○公司欄編號5①、6①部分係被上訴人在本審減縮訴之聲明後之請求範圍。 ○○公司欄編號5②、6②部分係本院判准被上訴人請求江憶楓提出該部分文件之時間範圍。被上訴人就超過上開准許範圍部分,並無理由。 ==========強制換頁==========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內容 ○○公司 ○○公司 1 員工薪資單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2 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①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 ②111年9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收帳款之記帳憑證。 ①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收帳款之原始憑證。 ②111年9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收帳款之記帳憑證。 3 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①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 ②111年9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付帳款之記帳憑證。 ①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付帳款之原始憑證。 ②111年9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應付帳款之記帳憑證。 4 新光銀行甲存帳戶交易紀錄 112年6月27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無(指未請求) 5 客戶報價單或合約書(含品名、數量、價格)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6 客戶訂單(含品名、數量、價格)或銷貨明細(單)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112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備註:編號4之新光銀行甲存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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