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8號
TCHM,113,聲保,98,202401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裕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裕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裕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11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