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3號
TCHM,113,聲保,4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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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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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志俊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 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6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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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