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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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玉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玉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7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
度上訴字第2527、2538、253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