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7號
TCHM,113,聲保,14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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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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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文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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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