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號
TCHM,113,聲保,14,202401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庭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庭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庭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 886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