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38號
TCHM,113,聲保,13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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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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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慶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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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