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36號
TCHM,113,聲保,13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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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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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偉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偉澤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4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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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