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0號
TCHM,113,聲保,120,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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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章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章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章彬前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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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