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2年度,77號
TCHM,112,原上訴,77,202401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凱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
原重訴字第201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8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 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 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1年度原重訴字第2 010號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聲請刑事狀 僅記載:「惟上訴人於細譯原審判決內容後,認原審判決認 事用法,多有違誤,上訴人實無法甘服,上訴人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及三百五十條之規定 ,除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外,合先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 頁)。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於112年12月4 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因被告另案通緝,現所在不明,該裁 定於同年月6日公示送達,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 詢、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85頁)。然 被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本院113年1月16日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9 至18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