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886號
TCHM,112,上訴,2886,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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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審判期日傳票
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20分審判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 ,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原經 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審理,惟該審判期日 傳票交由郵政機關,向被告住、居所分別為掛號郵寄送達, 據報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而分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 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及退回信件,有本院送達證書、 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退回之本院刑事庭傳票及送 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67至73頁、第79至81頁)在 卷可稽,顯見被告住居所不明,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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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