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37號
TPHV,113,抗,3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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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47號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 裁定之當否,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1項、第2項固有關於假 扣押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 有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 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 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 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 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係對原法院所為駁回假扣押之裁定 提起抗告,假扣押聲請隱密性仍有維持之必要。茲審酌全案 情節,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認無使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合先敘明。
二、又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 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 者,其情形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致陷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 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 ,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 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 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 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承攬相對人廠房新建工程 ,相對人現仍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6萬8,165元未償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顯無清償之意。又相對人因涉犯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不法所得1億534萬7,615 元,而相對人資本額為1億5,158元,如遭法院宣告沒收,恐 不足以清償伊之債權。再者,相對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勢 必影響營運及財務,日後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為免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請求在 相對人之財產於116萬8,16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惟原裁定駁 回伊之聲請,為此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准許伊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工程款116萬8,165元未償等情,業據 其提出起訴狀、工程契約書、會議紀錄及工程鑑估報告書等 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106頁),堪認抗告人已就假 扣押之請求為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不法所得1億534萬7,615元 ,以相對人之資本額為1億5,158元,恐不足清償本件工程款 云云,固據其提出新聞報導、桃園地檢署新聞稿及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見原審卷第107頁至第112頁 ;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惟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僅為登 記成立時之資本總額,非等同於該公司之全部資產,而相對 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結果如何仍屬未知,尚無從 執此釋明相對人有何財產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或其他難以 清償債務,以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 至抗告人主張其曾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而未獲置理云云, 然此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並非當然構成假扣押之原因, 此外,抗告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得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 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 財產、已瀕臨無資力、財產與債權金額相差懸殊、財務狀況



異常難以清償債務之證據,自無從認定其已就相對人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提出釋明。抗告 人既未釋明其假扣押之原因,則其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依首開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核與假扣押之 聲請及要件尚有不符,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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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