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韋達、郭智為、邱惠暖、陳家瑞、陳璉生
、陳睿陽、周威漢、張美真、鄧巧鳳、鄧巧蓮、程天鈞、程天寅
、李慧英、邱子芸(原名邱春麗)、王李淑鈞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承受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克信,嗣於民國112 年10月17日變更為黎婉萍,聲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本 院卷第51-55頁)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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